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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
假药,药品,药物如何看待「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翟一平罪名是成立的
从网上获得的资料来看,肝癌患者翟一平的罪名是涉嫌销售假药。
(1)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他从国外代购的药物,并没有获得国内的销售批准,也就是没有批准文号,不管其有没有治疗效果,法律上都算假药。有证的,再假的药也是真药,比如最近出事的疫苗。
(2)他在原售价上加价了5%,这就是一种销售行为。不管他是否为代购付出了成本,是否真正有获利,销售假药这条罪名应该是逃脱不了的。
相比之下,“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一没有加价,二没有直接收取药款,所以最终罪名没有坐实,检察院撤诉。
如何判罚,要考验法官的智慧。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条款生搬硬套就失去了其意义。
让我们看看网上流传的2个小故事:
(1) 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进行了一桩面包偷窃案庭审。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其偷面包的目的是喂养饿了几天的小孙子。老太太认罪,法官裁定10美元的罚款,然后起身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并要求现场每个人放进50美分,他说:“这是为我们城市的冷漠所支付的罚金。”
(2)一位美国女子因为违规停车,在短时间内被开了5张罚单,在法庭上,她需要缴纳400美元的罚款。
然而女子失声痛哭,这不仅对她来说是一笔巨款,而且她还经历着一系列不幸的遭遇。儿子被杀,被停社保、失去住所……
法官将罚款降到50美元,但是这对女子来说,身上就仅剩5美元了。于是法官撤销了所有的罚款。
希望本案的最终判决,既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也能维护人民心中的正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今天在微博上分享了这则消息,可以说,普通老百姓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翟一平,如此看来,这个问题似乎并不是什么问题。但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情理”与“法理”的冲突,确实让人纠结。大多数的老百姓之所以一边倒地支持翟一平,是完全站在“情理”的角度想问题。
一个肝癌患者,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抗PD1的免疫治疗药)回国,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卖给了病友,病友通过注射治疗后发现的确非常有效,这是在帮助其他病友啊,而且只加价5%,很多人看来是良心价,更让大家想不通的是,这怎么能是假药呢?这可是国外上市确实有效的抗癌药啊,而且病友用了这个药后确实有效,也正因为如此,有来自广东、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来。可见,多数普通老百姓是支持至少是同情翟一平的,但这只是从“情理”上来说,从“情理”上我也同情他。
但从“法理”上,他确实是涉嫌违法销卖假药。有的人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是假药呢?假药不是那些原料造假、制造工艺造假、以次充好没有疗效的药吗?这药明明是国外正规厂家研发生产而且确实对病人有效的药,怎么能是假药?其实,这只是大家理解的定义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3、被污染的;4、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可见,翟一平从国外代购的这种抗癌药,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假药,不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也没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而是属于按假药论处的情形,符合“按假药论处”中的第2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翟一平从国外代购抗癌药,并加价5%后卖出(不管加价多少,都构成销售商业行为),可见,从法律层面,他确实是涉嫌违法销售假药。不管你情感上是否能接受这个现实,尽管我也同情他,但抛开“情理”,只谈“法理”,他确实违法,但他的情形又确实特殊,不过这属于另一回事,法官如何判,比如从轻,比如保外就医,这些就交给律师和法官去处理。
作为肿瘤科医生,对翟一平的做法我难于给出一个“最妥切”的评判,只能从情理和法理两个方面分别去说。希望越来越多国外有效抗癌新药能尽快在国内上市,希望这类药的药价也真正降下来,最终老百姓能“用得上”、“用得起”抗癌新药,自然也就少了铤而走险的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立马想到的是《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也是4年前陆勇案件的翻版。
肝癌患者翟一平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PD1回国,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卖给了病友。姑且不论其加价是否合理,单就这一行为就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药物”不仅是医学名词,首先是一个法律术语。
那么什么是假药呢?我们看《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五条是怎样定义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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