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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要退回公司违约金、安家费、培训费、一次性奖励,这样合理吗?
安家费,劳动者,用人单位员工辞职要退回公司违约金、安家费、培训费、一次性奖励,这样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违约金,安家费,培训费,一次性奖励,哪些应该退回,哪些不应该退回?公司管理文件要求清算公积金和社保,这是怎么回事,也要退回过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很多公司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招聘新员工时会给新员工发放一笔数额不小的安家费,并约定服务的期限。后新员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干满无服务即从该公司离职,在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返还安家费呢?笔者认为,不论从法理学,还是从《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亦或是劳动法上来说,离职的新员工都需要返还该笔安家费。但对于如何返还,以及返还多少,还有待商榷。
在判例中,大部分判决支持了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安家费的诉请,其中的大部分判决又倾向于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扣减安家费,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按相应比例返还,且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形,有的单位不仅要求返还安家费,还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事项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约定也是无效。
当然,若“全额返还安家费”的企业规定经过民主、法定的程序,且为劳动者知晓、认同,笔者认为,可以要求全额返还安家费。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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