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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你怎么看?
涡阳,被告人,证据‘’五周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认定事实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能确定,那么,依据该证据作出的判决,你还能寄希望于它有正确性或者公正性吗?
安徽高院对一审判决的改判理由之一就是: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家中搜出部分衣服送公安部检验,结论为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公安机关先后在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组织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均未打捞、搜查到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没有搜查到任何证据怎么办?一个字:打。
人大代表去监狱见周家华时,周家华一身伤,脚趾甲用钳子夹掉了还没长好,身上都是被烫留下的印子。
二、法律对被告人供述使用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人供述自己有罪,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更何况被告人是无罪供述了。
在侦查阶段,周家华仅作过一次有罪供述,其他数次讯问笔录中均否认犯罪,周继坤也曾在讯问笔录中否认犯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历次审理阶段,周继坤等五人均否认犯罪。在仅有的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类型、作案工具来源、作案行走路线、具体加害对象等重要情节上,不仅各自供述前后矛盾,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亦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且其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也不符。
最终,安徽高院认为,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案中,证人周杰、周开慧的证言均多次反复,其中周杰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即有反复。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周杰出庭作证称侦查阶段关于案发当晚看到五原审被告人在周继坤家聚集饮酒并拿出作案工具的证言不属实,周开慧出庭作证称侦查阶段关于案发当晚看到周继坤等四人从其睡觉处经过及听到周继顶家传出叫声的证言不属实。
安徽高院最终认定,证人周杰、周开慧的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大家看,没有物证、被告人不认罪、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矛盾,这样的案子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实该案一审法院的合议庭结论就是判无罪,但最终却做出了死刑判决。
为什么?
因为被害人父亲在法院喝农药。
周家华获无罪判决后,表示:我们讲现在国家赔偿是次要的,我们唯一的要求就是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
追责,是现在唯一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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