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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你怎么看?
涡阳,被告人,证据‘’五周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我怎么看?若有所思的看!为何这么说?看理由:
表面看最像凶手的,真凶往往另有其人!
表面看最像凶手的,真凶往往另有其人!!
表面看最像凶手的,真凶往往另有其人!!!
普法君以亲身经历的事来说明此观点。
2004年,我接到报社安排的采访任务:某县城发生该县建国以来首起枪击案,当地首富的儿子被人持枪杀害。
接到线索后,我跟同事马上驱车前去采访。
当我们到达这个山区小县城时,发觉气氛很是奇怪:有辆面包车总是跟在我们采访车后;我们每到一个街口,总有一些人把我们盯着。
后来我们来到被害人家中,主人L先生(化名)其儿子遗体还摆在冰棺中,我上前看到,其子眉心处有个小红点,L先生告诉我,他儿子是被霰弹枪打死的,眉心、胸口被枪子击穿后丧命的。
在冰棺里,还放了小伙子一套军装,这套军装是他退役时穿回家的。
据L先生介绍,其子遇难他已有预感,因为生意原因,他们家族与县里另外一个家族发生过严重暴力冲突,对方甚至用自制手雷炸他们的厂房。
L先生在县城外面一座山顶修了一栋别墅,平时一家人就住在别墅里。
一天,L先生要出差,临行前他警告儿子,晚上任何人叫门都不要开,千万不能开!
他儿子当时当兵刚刚退伍,对于父亲的话没太放在心上,不过晚上睡觉时,他还是拿了一把大砍刀防身。
结果,在L离家第二天晚上就出事了。
据其家族的人分析,凶手晚上摸上山顶后,持霰弹枪叫门,L先生儿子提着砍刀走到别墅二楼阳台向下招呼,结果被凶手一枪击中……
普法君在别墅还看到,二楼墙体、玻璃都被散弹穿了几个洞。
事后,L先生怀疑此事肯定是与其有仇的那户家族有关,痛失独生子的他立马回家,召集家族所有人,带上能拿的武器,浩浩荡荡全城寻找仇人,欲与其决一死战!
反正当时L先生家族的人开了几辆面包车,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电影院,到处找那个仇人,但一直找不到。
当事对方当事人吓坏了,想方设法到处躲藏,警方当时也出于保护他的意思,将他以嫌疑人身份弄到刑警队,同时也警告L先生一家不能乱来。
说实话,生意上有竞争打架斗殴很正常,但一方若是独子死去,当爹的那种报复之心可想而知……
好在警方及时介入,没有导致事情进一步蔓延。
当事普法君第一阶段采访完后,赶紧赶回了报社,特么太吓人了:因为那个小县城几十年没发生过类似案件,突然发生在首富家中,整个县城感觉氛围都变了。
前面说过,我们采访车进了县城就有面包车跟着,到外面吃饭、买东西也有人跟着,并且车一开里面都是一窝人。看到我们吃饭,他们会说要不他们请客,我们哪敢啊……
晚上住旅馆的时候,我们没办法了,只好住到县委招待所里面,心里算是稍微踏实点。
在警方压制下,L先生暂时没有动作,但其对普法君说过,此仇不报誓不为人,如果凶手一直找不到,他绝对会将对手干死。
其实,后来这个案子还是被警方破获了,结果凶手还真不是跟L先生发生暴力冲突那家人,而是另外一个仇家。
那个仇家看到L先生跟另外一家闹得那么厉害后,就想趁机干点事情,嫁祸与人,在知道L先生出差后,将目光对准其独子。
行凶当晚,该仇家请了一个凶手,持霰弹枪到别墅去敲门找茬,结果L先生孩子没开门,只是提着砍刀在二楼阳台对枪手对骂,估计是年轻人火气大,也没想到对方拿枪,他在二楼一直喊对方“你有本事上来啊”、“你上来我就砍死你”之类的话。
枪手最后特么也干脆,摸黑冲上面就是一枪,然后转身跑了,没想到这一枪要了一个年轻人的命……
其实,据凶手后来供述,如果那个小伙当时不站到阳台上来,他敲不开门也就转身走人了。
唉,只能说,这就是命里劫数啊……
啰嗦半天,我其实想说的是,有些事情,眼睛看到的未必是真实;有些结果,猜想的未必是正确…
今日头条号《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态度的脱口秀,关注就有好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人命关天”
只要涉及人命的事,就如天般重要。任何人、任何环节马虎不得。作为执法者,更应当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担负起自己的职责,不仅要对死者负责,追查真凶,更要对生者负责,准确的认定真凶。不能“糊涂官断糊涂案”啊!
“证据为王”
世间万事,只有“老天爷”最清楚,可是他不能“出庭”作证啊!怎么办?还是要依靠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是我们定案的原则,必须要坚定的坚持,绝不能动摇。摒弃“罪行供定”,坚持“证据为王”,才不至于使案件偏离正轨。
“排除干扰”
我觉得办案只能是四个字“事实、证据”,而对办案的要求也只能是四个字“客观、公正”。除此之外,都是浮云。什么“100%破案”、“当事人一方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业绩考核压力”等等,统统不要。一旦被过多外在因素困扰,办案的思路、方向、目的就会发生错乱,刑讯逼供、急功近利、瞻前顾后就会成为主导,案子真格就“悬了”。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人类有未知,所以法律上讲究法律事实。
面对未知而无知,是需要探索、需要认识;面对已知而无知,是为无耻!
对于“五周杀人案”,因为看不到卷宗,不凭空而论。仅根据安徽高院的改判裁决及阜阳市人大代表陶晓霞的采访记录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有效性的基础。
为什么?道理就是那么简单粗暴: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案件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世界遗留下某些痕迹。这些痕迹反映到刑事诉讼中就是证据。而所谓的证据,就是反映的这些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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