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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什么概念?
融资,贸易,当事人融资是什么概念?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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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 1261 号民事判决书参照了查莉莉案。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1 民终 765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无证据证明共谋借贷,为买卖合同关系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1 民终 512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考虑了多份买卖合同签约时间的相近性、闭合性循环买卖、合同标的物完全相同、无需实际货物交付、高买低卖等情况,认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应合法有效。虽然案件没有过多举证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但是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都认可案涉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
5. 上海法院认定融资性买卖合同无效案件相对较多,这一点和京苏浙法院的态度有所不同,可能受到了 2012 年左右上海爆仓案的影响。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申 2246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各方当事人并无真实的买卖意图,实际上所进行的属于闭合型的循环买卖,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借贷。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 0112 民初 33273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各方并无真实买卖意图,标的物相同且并未实际交付,名为买卖、实为企业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当然,上海地区也存在不同判决,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 422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所谓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没有明确强制性禁止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6. 福建法院重点考虑循环关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 523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下游是关联公司、案件符合融资特征,但是该融资过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通过虚假贸易进行借贷,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1 民初 123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基于当事人形成循环合同关系的特征,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7. 吉林法院侧重考虑买卖行为的外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吉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交易对象指定、定价、盈利方式收取固定差价等方面的情况,认为当事人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获利空间固定,不受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这与买卖关系中出卖方要承担市场行情变化的风险、盈利空间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特点不相符,双方之间合同性质为借贷。
8.安徽法院看重货物真实交付和实际流转。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从广西省南宁市公安局对威林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侦查结果和相关证据看,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货物,亦无真实的货物交付,当事人通过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买卖合同进行资金流转,为企业借贷纠纷。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01 民终 3154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互开增值税发票,但买卖标的物实际未流转,属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贸易。
9. 天津法院重点考虑循环交易和货物流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 324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下游是关联公司,下游通过客户签收单认可履行了交付义务,通过单据流转货物,合同性质是融资性买卖合同。
10. 河北法院关注交货行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 222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海博公司关于三方为使用资金而进行融资性贸易的陈述综合判断,海博公司仅以嘉轩乐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区法院,倾向于认可融资性贸易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关注交易外观和融资合意要件,其他地区法院一般主要关注是否存在循环贸易、实际货物流转等交易外观情况。根据搜集到的上述各地法院的裁判样本,总体裁判情况可梳理如下:
第一,是否构成循环贸易、是否存在货物流转仍是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在参考的判决书中,约有 14 份判决基于循环贸易、没有货物流转,认为买卖合同无效 ;另有约 14 份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循环贸易或者看不出是否有循环贸易的情况下,认为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除了考虑是否构成循环贸易、是否存在货物流转外,也会考虑其他因素,循环贸易并不是充足条件。有 13 份判决在即使存在循环贸易、没有货物流转的情况下,也认为买卖合同有效。另有 5 份判决除了考虑循环贸易等外观事实,也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认为买卖合同无效,比如通过第三方举证证明当事人沟通过借款的事情,或者通过诸多不合理的外观推断当事人知情。还有 1 份判决在上下游是关联关系、有货物流转的情况下,认为买卖合同有效,类似于让与担保。
第三,在个别案件中,循环贸易并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未构成循环贸易,买卖合同也被认定无效。其中有 1 份判决,考虑到相关文件有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等描述,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否构成循环,也认为是借贷关系。
三、疑似融资性贸易的类型化
基于是否存在货物、货物是否流转、中间方是否控货、是否构成循环贸易等维度,疑似的融资性贸易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1. 中间方控货模式。上游供货商将货物销售给中间方,中间方销售给下游客户 ;上游供货商向中间方交货,中间方占有、控制货物并享有货物的所有权 ;中间方先向上游供货商支付货款(或预付或赊销),之后一段时间下游客户向中间方付款后,中间方向下游客户直接交货并转移所有权。中间方与下游客户可能签署买卖合同或者代理采购合同,通常合同约定 :中间方锁定固定收益,根据与上游供货商的采购价格加一定的固定差价后向下游客户收取货款 ;中间方不承担市场风险和货物风险 ;中间方不承担货物质量瑕疵或交货逾期等法律责任。此种模式中,中间方发挥资金支持、物流服务、整采零销等功能。
2. 货物直发模式。上游供货商将货物销售给中间方,中间方销售给下游客户;上游供货商不向中间方直接交货,中间方不占有、控货,也不享有货物所有权,待下游客户向中间方付款后,上游供货商根据中间方的指令直接向下游客户交货。此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的不同在于 :中间方不控货,上游供货商根据中间方的指令向下游客户完成交付后,即视为供货商向中间方完成交付,采用指示交付模式。此种模式项下,中间方虽然没有参与物流环节,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第一,中间方先垫资采购,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功能 ;第二,上游供货商(尤其是生产商)倾向选择大客户,中间方承担一部分分销功能 ;第三,中间方作为大客户统一采购,采购量大,甚至有长期协议安排,量多价优。当然,如果上游供货商本身就是贸易商,那么上述业务理由中的第二条、第三条会弱化,融资需求会被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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