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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基金,私募,投资者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有没有案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标题非常好值得全民讨论。在西方金融业专业字典里没有“私募基金”这样的名词,为什么?因为西方没有公有制。
基金起源于英国,1840年工业革命极大推动了英国生产力全方位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迅速增长,人们希望能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和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集合众多投资人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
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诞生。历史上第一只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是1868年在英国成立的,当时该基金主要是以英国海外殖民地的公债投资为主,它的创立标志着基金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早期基金多为契约型的,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投资基金脱离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现在英国以公司型基金为主。我们再来看看现代世界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基金模式:有开放式,有封闭式,有组合式等等等等。
我国对基金公司成立和管理办法趋于我国市场经济特点和投资融资需求,对推动经济和社会资本事实上优点与积极因素,批准成立“私幕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或管理公司”,同时在政策监管方面,公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具体监管措施。
2018年包括之前的P2P暴雷事件应该不属于正规基金公司所作所为,而是我们许多普通人群没有把小额信贷贷款公司申请条件手续和基金公司所需要的手续区别认识,没有大范围的与群众作普及知识教育和认识是导致事情发生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一定的问题……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许多普通人对金融基金知识的缺乏而预谋实施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获得国家银监委批准和授予管理投资融资的私募机构多达4500家,中国如此庞大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融资融券和投资发展一定是推动社会发展生产力的主要推手,没有融资和投资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僵化的社会,为什么中国上海要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意义,就是为了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有更加好的发展。
只要我们专业金融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信我们中国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会办得越来越好,最后一定会昂首挺胸大步的走向世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会,中晋系就是典型的代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两种典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也是私募基金领域最为常见的两种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断标准主要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在这个基础上还应具备欺骗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
私募基金的非法性表现为未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未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备案手续齐全但违规运营私募基金(如是否存在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等)
公开性,主要是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利诱性,主要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附有回购协议,借此吸引投资者。
社会性,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与投资人数限制,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表现: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抽逃转移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然会,私募基金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随着私募基金确定由证监会监管、由基金业协会备案这一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前模糊的行业政策越来越清晰。
简单来说,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有这几方面的要求:
一、募资对象的需要是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募资人数限制
根据私募基金类型不同有区别:契约型基金(也就是信托结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下列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不得公开募集
通俗讲,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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