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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要扣多少税?
年终奖,税率,个税年终奖要扣多少税?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同一笔年终奖,人为分成两块,选用不同方式计税,税务局是否会不同意?是否违反税收政策?
答:旧个税法下,按月计税,所以给了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否则税率太高不合理;新个税法下,按年征税,本来是可以不再给予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的。考虑到广大纳税人利益,税务总局给了三年过渡期,可以继续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
可见,税务部门是鼓励纳税人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为稳妥起见,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也可以由原来一次发放,分开到两个月发放,由于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可选择最优水平那个作为年终奖,另一个必须而且只能并入综合所得了。
同时,对年终奖分开发放,如能提供合理的制度支撑则更为保险。
4、对年终奖进行优化,是否要改变薪酬制度、结构?操作起来是不是很麻烦,公司人事和财务不愿做怎么办?
答:首先还是要说,新个税法下的年终奖最佳配置,比过去要简单很多,在申报时,把奖金分开申报即可,当然,相关薪酬制度或内部文件能有相应支撑更好。
对人力资源和财务来说,肯定会增加一些工作量,毕竟要进行大量数据测算,判断最优水平;另外,普通员工并不理解个税政策,沟通起来可能麻烦;而且万一因为种种原因,税收筹划后个税负担反而增加,人事和财务会吃力不讨好。
所以,对一些国有单位,这种年终奖优化方案是否能够落地,要看各个单位自身意愿。但这套方案本身是可行的。另外,也可以考虑只对高收入群体筹划,这样沟通成本低,操作容易,节税效果也明显。低收入群体,年终奖主要考虑是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对个税影响较小,可以不做过多筹划。
5、年初发放年终奖时,如果因为优化配置,将年终奖很大一块,切出去并入综合所得纳税,是否会导致年初预扣预缴税金远高于年终奖全部单独计税的情形?这样员工因为多扣税而有意见?
答:年终奖最佳配置方案,是站在全年个税总税负角度来筹划,测算时并没有考虑纳税时间进度,具体各企业在运用这个工具时,可加以考虑。如果预扣预缴税金较大,通常是高收入群体,和他们讲清道理,年初预扣预缴的税金多,后续月份的扣缴税金就少,一般不会涉及到要退税,只是提前几个月缴纳了而已,企业可根据工资发放进度,具体再做分月的税金缴纳测算。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文件规定年终奖有两种方案,马老师为何说还有第三种方案,第三种方案符合税收政策吗?"
答:不要被固有思维限制住。采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只能使用一次,但也给予你选择权,可以放弃使用;如果企业多次发放年终奖,或既有年终奖也有十三薪之类,虽然都属于全年性奖金,但政策只能选择一次使用。所以,税法上报税的“年终奖”概念与实际的“年终奖”,有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
理解了这个,就可以有无数个组合,把年终奖任意比例(0%~100%)来作为年终奖申报都是可行的,这也是年终奖优化的空间所在。当然,具体操作上,能通过调整薪酬发放制度,则更为稳妥。
7、老师,你讲了这么多,我们单位从来不发年终奖,这个优化工具包和我有毛线关系?
答:毛线关系是没有,但几毛钱甚至几千块钱的关系可能还真有。从来不发年终奖的员工也可以一样筹划。正如上个回答里说的,税法上的“年终奖”(税法上的叫法是“全年一次性取得奖金”)和薪酬制度里的“年终奖”不是等同的概念。
比如你每月税前工资5万元,偶尔还有月奖或季度奖,但公司从不发年终奖。这种情况下,可以创造年终奖,通过调整薪酬制度,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当然,最主要的是也能省税。
8、马老师,你的年终奖文章也看了,工具也学会了,现在就差66万年终奖了,怎么办?
答:这题超纲了,下一题。 开个玩笑,现实中,年终奖能超过66万的毕竟是非常少,对大多数年终奖没超过的人来说,也有筹划必要,否则年终奖选错计税方式,或者偏离年终奖最佳配置,本来过年可以加个鸡腿,就飞了。
9、有人说年终奖筹划不用搞那么复杂,主要是判断单独计税还是计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时,注意不掉入陷阱区间就可以。你觉得呢?
答:这种观点是对现行年终奖计税政策的复杂性认识不够。目前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在算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再加上年终奖税收申报时,是可以对按不同比例分开发放和申报,这样的话就有很多种变化,所以并非这么简单,还是需要进行测算的。
10、从税收角度来说,年终奖和日常工资之间配置,是不是相当于把总收入分成两块,往两个池子里放,只要两边的计税边际税率一致时,就符合年终奖最佳配置了?
答:这种观点逻辑上看起来似乎很对,包括不少税务老师也是这么认为的。在交流中,不少专家认为年终奖进行税务筹划很简单,不要把问题搞复杂化了。
但我想说,上述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很多人误认为年终奖金额到了哪一档,适用税率就是年终奖的边际税率,但这个并不是真实的边际税率。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年终奖最佳配置不超过66万元,按道理说,年终奖66万元到96万元时,适用税率是35%,而年终奖和综合所得在年度超过96万元,最高一档税率是45%。 对年收入上千万元的人,把综合所得最高一档45%的一部分收入挪到年终奖里,不是能够降低税负吗?
但答案却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超过66万的年终奖,虽然适用税率是35%,但由于年终奖计税的速算扣除数只使用一次,导致超过66万的年终奖,增加的个税与增加的奖金额相除,在高于66万元的任何一个点上,都是高于45%的。所以,最优选择就是年终奖不要超过66万元,超过的部分计入综合所得更划算。如果不这样筹划,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基本是没有节税效应的。
按最优配置筹划,节税103410元;不筹划直接使用年终奖单独,节税15160元。不筹划是辜负了税务总局给予纳税人优惠政策的美意。
说到这里,想起一个会计学教授对学生讲过的话:“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太复杂,如果你觉得你看懂了,那是因为你没有认真看”。其实,我也想说一句:“年终奖计税有些复杂,如果你想得太简单,那是你没有实际地去测算,按自己的想象去认知。”
11、年终奖特殊计税政策,现在年终奖发放报税时纳税人予以选择,汇算清缴时可否做二次选择?
答:目前政策还没有明确说可以,所以最好按不能做二次选择来做准备。从道理上来说,给予二次选择也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要把希望寄托在这个政策上。
12、由于年度收入事前难以预测,年终奖税负能否真正实现优化,主要还是看税务局能否给予二次选择权,这个观点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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