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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不让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怎么办?
学生,老师,教师义务教育阶段,不让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毫无疑问,体罚与变相体罚会伤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必须坚决摈弃。但是,合理惩戒并不等于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能因为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而否定合理惩戒、剥夺教师的惩戒权。
三、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后,教育管理是否回归了正常?
体罚与变相体罚被各项法规政策明令禁止后,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基本刹住了体罚教育的不正之风。
但是,一个新的更严重的问题产生了,即“老师被当成学生管,学生被当成祖宗供”。由于体罚与变相体罚概念的泛化和其外延的无限扩大,在管教学生的过程中,只要教师有推搡一下、打一巴掌、扯一下耳朵、制止打架的学生等凡有身体接触的行为,或对学生罚值日、批评的行为都被一些人定义为“体罚”“变相体罚”。于是,学生或家长逼老师、闹学校、捅媒体,一些看似较小的教育事件最后闹得沸沸扬扬。而教育部门、学校顶不住舆论压力,往往对老师做出一些严厉处罚,直至老师对学生及家长进行经济赔偿、三番五次道歉并且学校对老师作出严肃处理后才作罢。
社会舆论“反对体罚(被无限扩大的体罚)”的一边倒,使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顶不住压力,不得不对老师做出过于严厉的处理,更使得部分教师管教学生提心吊胆、心力交瘁,有的想方设法只进行口头教育,有的对违纪学生听之任之,有的因过度伤心而辞职,甚至有的因感到屈辱、绝望而自杀。搜狐网教育频道曾于2017年5月13日刊登了一篇《教师体罚学生,以命结束!孩子,我该拿你怎么办?》的文章,主要内容是:
2017年4月6日中午,某小学五年级一班夏老师利用午间休息时间在办公室对该班部分学生进行作业辅导,因该班学生何某作业字迹潦草,在批评教育过程中使用抽拉教鞭打了何某臀部。其后事件在学生家长推动下逐步发酵。在各方进行各项善后处理并对该老师严肃处理后,4月17日老师悬梁自尽。
无独有偶,近日央视《新闻周刊》也报道了安徽铜陵教师周安员自杀事件。原因是周老师在制止学生打架时与学生发生了肢体接触,在校方及警方认定周老师并无不妥后,学生家长要求周老师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其后又威胁周老师要将此事在网上曝光。周老师因感到委屈和恐惧选择了自杀。还有,山东省五莲县二中的优秀教师杨守梅,因用书本扇了逃课的学生而被教体局责成学校不予聘用,扣发奖励绩效工资,纳入失信名单。此后事件在媒体发酵,五莲县教体局又撤销了追加处罚,恢复其教师资格,将其调往一中任教。
可以说,随着对体罚与变相体罚的严抓严打,教师的管理地位日趋下降,对学生管不了、不敢管的现象越来越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教育秩序。前段时间听到一个事例:某中学一学生上课屡次违纪,被老师批评后辱骂老师,老师气不过推搡了他一下。学生因此纠集家长以“老师体罚学生”为由到学校吵闹。为平息事态,该教师以赔偿该学生2万元了事。此后,只要该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教师们都不敢再管,只能等其不胡乱了再讲课,害的其他学生也无法安心上课。
四、法规政策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到底如何实施严管,如何惩戒违纪学生?
教育到底需不需要严格管理?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严格的法规纪律约束和惩治手段,任何人都可能敢胡作非为、以身试法,何况是非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强的青少年?
国家法规政策对体罚与变相体罚作出了明令禁止,还能不能实行对违纪学生的严格管教?答案也应该是肯定的。
究竟如何实施对违纪学生的惩戒?
尽管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政策,但是令人兴奋的是,这方面有了有益的尝试。搜狐网教育频道曾于2018年12月1日刊登了一篇《“体罚” 该不该有?》的文章,摘要如下:
2018年11月22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有教师、学生、家长,也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认为,“惩戒”跟“体罚”是一组同义词。“体罚”这个词足以让家长们恐慌,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明确提出,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完全不同。在避免体罚的前提下,该小学提出了8种惩戒方式: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抽离、陪读。没有一种会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听证会上,几种被认为可以实施惩戒的情形中,几乎全部属于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适。其中包括:学生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经常不能遵守学生日常作息规范;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借助谎言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等。学校会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如果不愿意接受,学校便不会对该学生使用惩戒措施。
尽管这些惩戒措施还不具有法规实施的强制性,真正落实起来允许还有一定难度,但是这给被诟病多年的学生管理问题指明了解决出路。相信,只要多方协商,明确界定体罚与变相体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广大教师应有的管理地位肯定会得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更会得到保障。
五、要想扭转管教未成年人的困局,到底应该怎么办?
其实,在管教未成年人方面,国家也有相关法规政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可见,对未成年人管教方面也不是没有“紧箍咒”,违法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但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工读学校还只限于城市。对去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城市要经区以上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审査批准,还要征得家长的同意。据几年前的一个统计,截止到2010年12月,全国仅有67所工读学校且绝大多数"门可罗雀",就读学生非常少,以致于大部分人印象中没有了“工读学校”的概念。
在现实的执法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司法机关多以批评教育、让家庭严格监管为主,缺少相应的惩处依据与措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将违法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比较困难。“工读学校”难以为继,对未成年人执法较宽松,使得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误认为法规政策对其违法行为无可奈何。于是,在学校违纪更被他们认为是小事一桩,学生管教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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