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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不让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怎么办?
学生,老师,教师义务教育阶段,不让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义务教育阶段,不让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怎么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教育心理专报的观点
在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大背景下,应该从法规政策的层面赋予教师对违纪学生的惩戒权,并加强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多方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学生违纪违法的教育治理。同时,教师也要不断提高教育艺术和管理水平,尽量避免体罚和变相体罚。
令人欣慰的是,在禁止体罚多年后,我国终于出台政策明确教师的惩戒权。今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22条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至于制定什么样的实施细则,相信不会让广大教师等待太久。
一、不可否认,法规政策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又没有明确体罚的界限范围,没有赋予教师惩戒权,使得教师管理地位逐步弱化,教师的管理积极性受到重创
前段时间,一篇来自微信公众号教师E家的文章《教育最大的困局:“把老师当学生管,把学生当祖宗供” 》刷爆了相关媒体。文章描述了当前老师在管理学生中的的无奈:
“老师成了哄孩子的保姆。做过班主任的都知道,带好一个班有多难:今天这个孩子突然发烧了,要带他去看病,最好保证能退烧;明天哪个孩子不爱学习了,要给他做心理辅导,甚至要家访;后天班里孩子打架了,要一边给孩子协调,一边向家长解释;……“每次班上的孩子出了问题,学校和家长第一时间追究的,一定是老师的责任。”“‘把老师当学生管,把学生当祖宗供’,这就是当前教育界的最大笑话!” “教育最可悲的是:家长舍不得管孩子,老师却不敢管孩子。如今做老师,确实太难了。既要面对社会的谴责,又要面对家长的责骂,还要面对学校的压力,以及家人的埋怨。身为老师,有几个能真正在太阳底下熠熠生辉?当初那些心怀热诚与理想的老师,早已在教育部门的再三告诫、学校领导的一再警示、家长的埋怨声中失去了热情。”“当讲台上没有了戒尺、手中握不住教鞭,多少老师在一再退缩:算了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老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当老师变得不像老师,当学生变得不像学生,最终伤害的会是谁?只会是孩子。”该文章最后警醒人们:“切记,千万别赢过了老师,最后却输掉了孩子。”
的确,由于法规政策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禁止,以及社会上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定义的无限扩大,加之部分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老师涉嫌体罚的严厉处罚,导致相当一部分老师在管教学生方面越来越束手无策、甚至是心惊胆战。教师管理地位的弱化,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愿管学生,甚至对教师行业的职业认同感也逐步降低。有些老师为了自保,甚至消极对待学生管理。有网友爆料,某些农村中学,因留守少年儿童较多,学生难以管教,相当一部分学生基本放弃了学习,个别班级仅有10%左右的孩子认真学习。而作为老师,面对不服从管教的学生,许多人束手无策、听之任之。
美国学者德肯沃指出:“无论教师的消极态度对教师个体及学校组织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些教师的学生才是最终的牺牲者”。可以说,因学生教育管理问题造成的教师消极对待教育教学情况不在少数。长此以往,最终真的会毁了孩子。
二、有些学生依仗对法规政策的一知半解,举着“禁止体罚”的尚方宝剑,以“未成年人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为借口,违纪甚至违法肆无忌惮、屡禁不止,教育管理到底该不该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
法规政策不允许体罚和变相体罚,并不是不允许教师严格管教学生,也不是剥夺教师的合理惩戒权。要达到严格管教学生,合理惩戒违纪学生的目的,必须弄清楚什么是体罚与变相体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但是对“体罚”的确切含义始终没有官方明确详细的界定。《在线汉语词典》对体罚的解释是: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如罚站﹑罚跪﹑鞭打等。这种解释很容易让人把体罚理解为对身体的任何惩罚,甚至是包括点一下、推一下等所有肢体接触以及罚站式的非肢体接触都定义为体罚,显然否定了对违纪学生的合理惩戒,不利于学生的教育和教育秩序的维护。1989年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种界定看似比较科学合理,但是依然没有明确定义体罚的范围和合理限度。
究竟什么是体罚?
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在古今中外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在 《学记》 中 “教之大伦”的第七件事就是 “应备好教鞭、戒尺等体罚用具使学生视而生畏,谨而循章……”。在西方的教育中,体罚教育在整个古代也是非常平常的现象。在古代埃及的学校里,学生如果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被关进寺庙或者学校,执教者对男孩子像马或驴子一样加以训练和制服。在我国现代的教育工作中,体罚教育也受到了古代教育的影响,有些老师体罚学生不知轻重,学生因此被打伤、致残甚至丧命的情况也不罕见。我在八十年代读小学时曾听说一起体罚学生致死的案例:因学生违纪,老师一个巴掌扇向了学生的头部,致学生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那个老师最后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够成熟,对其实施体罚很容易造成身体伤害,并使其留下心理阴影。前段时间发生的因老师20年前体罚而报复老师的事件 ,充分说明体罚给学生造成的心理伤害可能难以磨灭。
可见,体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造成学生的身体伤害。另外,还要分析教师的管理动机以及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不良影响等。由于教师的动机不同、学生个体的承受程度不同、造成的影响不同,科学定义体罚是比较复杂的一件事。本人认为,科学定义体罚应该综合考虑教师惩罚学生的动机、对学生身心的损害程度、教育效果以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从医学、生理学、心理学的角度,由相关权威机构、老师、学生、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共同参与,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估。如果教师出于发泄和恶意报复,对学生的身体伤害造成轻微伤以上,对学生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并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体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既不能把体罚泛化为一切肢体接触,也不能扩大为罚站、罚值日等一切轻微的体力和脑力惩罚。否则,惩戒就是一句空话。
什么是变相体罚?
对学生实施的除身体上的惩罚之外的一切惩罚方式,如罚款、罚劳动、对学生进行讽刺、挖苦、谩骂、歧视等,使学生受到人格侮辱,产生心理负担,进而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一切行为都属于变相体罚。变相体罚尽管不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是对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伤害。少年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尤其是他们的心智发展还不成熟,如果因此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将会给他们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其人格发展,这种伤害并不亚于肢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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