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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规定,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再举一个例子。
李大爷生有两个儿子。分配承包地时,李大爷和小儿子户口在一起,承包地也分在了一起,两人共分得10亩承包地。后来小儿子娶妻生女。
去年秋收完后,李大爷和小儿子在一起交通肇事中同时身亡。家中留下小儿媳及小孙女,继续耕种家里的10亩土地。
今年,大儿子以弟媳及侄女没有分到土地为由,要求继承父亲分得的5亩承包地中的一半,即2.5亩。后经村委会调解。村委会的意见是,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虽然小儿媳母女没有分到承包地,但是做为家庭成员,同样是这10亩土地的共有人。承包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个人财产,李大爷分得的承包地不能当做遗产继承。
大儿子说:爸爸去世时,地里的粮食已经入库。爸爸的5亩地去年打的粮食应该做为遗产分给我一半。
村委会的意见是,这10亩地是家庭承包,其收益属于家庭收入,不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家庭中还有两名成员,也不存在继承之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也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其内继续承包。
笔者有必要解释一下。种植树木不同于种植粮食,要十几甚至几十年才能够受益。所以林地的承包期可以长达七十年。林地的承包人死亡时,可能承包人还没有受益,或者还需要继续投入资金和人力。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所以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请注意,在此法律条款中,对继续承包的继承人没有前提条件。只要是合法继承人,不分身份,哪怕继承人是外国公民,或者是没有认知能力的婴儿都符合条件。
继承人也可以向外流转,婴儿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解读一下,一些不适合分配发包的荒地、滩涂等,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承包。与免费分配给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不同,这些承包地不是免费取得,是承包人有偿使用。也不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是以个人的名义承保。所以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才做出上述的规定。在这里不多解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中的家庭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整个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若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土地只能由该农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土地能不能继承这个话题,估计不能单独的看,比如说,土地到底是财产还是资产的问题?工商资本私有制企业是否可以继承呢?私有制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是否可以继承呢?
如果其它行业可以继承,那么土地同样可以继承,俗话说,傻子过年看街坊,别人咋办你咋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继承制度,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对承包土地范围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家庭承包形式”中,只规定林地可以继承承包,耕地等其他承包的的继承权没有规定可以继承。
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权不得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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