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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男性卖淫怎么定罪?怎么处罚咧?
卖淫嫖娼,男性,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男性卖淫怎么定罪?怎么处罚咧?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现在社会形形色色,出现各种性格扭曲的人,性取向也奇怪,男性直接向女性、或者男扮女扮向男性卖淫怎么定罪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男性卖淫不属于刑事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限定卖淫的主体特指女性。
所以,男性卖淫和女性卖淫一样,也可以构成卖淫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一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
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
从法律上讲,男性卖淫和女性卖淫没有什么两样。
但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男性靠卖淫为生,我觉得大多数中国男性很难接受他。
这样的男人,我们祖传就叫他“鸭子”。
要么好吃懒做,要么油嘴滑舌,没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交朋友。
同时,这样的男人即使穿戴的再整齐、再干净。
但只要知道了他的身份,就会和性病、烂肉、恶心、腐臭联系在一起,谁还会睁眼瞧他?
反正我不会!
所以说,相对于法律上不重的处罚,社死恐怕是对“鸭子”最大的处罚。
一个吃软饭的男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怎样也是摆不上桌面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逻辑上讲,有卖淫行为的存在,肯定就有嫖娼行为的存在,二者是共同存在的,行为主体没有主客之分,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说白了,两种的行为的性质一样,所受的法律处罚也一样。因此,在现实中,我们常把这两种行为合为一体来谈论。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然,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认定,除了是"行为主体之间,客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的行为外。对事先有约定,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事先有约定,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上对于谁卖淫,谁是嫖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说白了,谁收钱(财物)谁就是卖淫,谁出钱(财物)谁就是嫖娼。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发生性关系",强奸和卖淫嫖娼是有区别的。在强奸中的性关系,只包括阴道交这一种行为。因此,女性在强奸罪中,不能成为直接正犯。而卖淫嫖娼中的性关系,则包括除此之外的,口交、手淫、肛交等行为。也就是说,正如题主说的那样,男性肯定也是可以卖淫的。当然,嫖娼他们的对像,不但只是女性,也有可能是男性。
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一般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嫖娼的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情节轻微"的人员,一般则处5日以下拘留,以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已满70岁以上的人员,以及已经怀孕、或者有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情况的人员,一般只执行罚款,不执行行政拘留。
此外,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如发现参与人员患有性病时,一般会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最后说一点,卖淫嫖娼是一种有较大社会危害的行为,大家应彻底远离,且行且珍惜为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八九十年代,卖淫女叫《鸡》,不叫嫖娼叫打野鸡,卖身男叫《鸭子》o当年野鸡人人骂之也影响了不少家庭,鸭子也是人人反感不作为好吃赖做油头粉面的男子o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违法行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有规定,但不一定能实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男性卖淫不属于刑事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限定卖淫的主体特指女性。
所以,男性卖淫和女性卖淫一样,也可以构成卖淫违法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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