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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合同,企业,借款人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要充分回答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相关发法律法规
1.《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明确地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相关案例参考
1.企业间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若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龚妹芳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间订立的名为买卖实质上为借贷性质的合同,虽然出借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但其借贷资金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从银行融入的,并非其自有资金,该行为具有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盈利的目的,应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5)民申字第6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 出借企业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损害金融秩序,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企业之间借贷并不损害国家金融秩序,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4)民提字第8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概而认为是无效还是有效,而是应该从该“借款合同”的实质去判断。如果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该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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