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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火灾,责任,事故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会追究金盛百货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主管金盛百货安全的负责人责任,当日值班负责安全的人,还有导致起火直接原因的人员的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需要追究责任的,火势很大时间很长严重性很大。对于这样的事件是消防设施没有做好吗?对于那么大的商业中心按理说不会让那么严重的事情发生,中间及之前的安保问题估计没有做到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火灾调查结果尚未出来,还不能确定是否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等待官方最终结论出来后,才能确定。我们这里假设几种情况来分析下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涉嫌那些罪名:
一、火灾事故认定
1、火灾事故的认定部门。
《消防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由本条法律规定可知,消防救援机构是认定火灾原因的部门,负有勘验、调查、鉴定等义务。同时,其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作为本次火灾的重要证据。从历次火灾的事后处理看,大部分的都是查明了起火原因的,而且说明的也很详细。
2、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会详细描述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部位及相关起火原因。由此,本次火灾的起因也会随着认定书的出具而明了。
需要说明的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仅会就起火原因等情况作出说明,但是不会认定各方的责任。如果涉及民事诉讼的,最终认定机构是法院。如果涉及刑事诉讼的,认定机构责任是公安、检查机关和法院。
二、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的,根据火灾起因的不同,可能涉及以下五种罪名。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了该罪名。放火罪简单说就是故意纵火,明知自己的防火行为会引发火灾,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般来说,放火的原因有多种,比如泄私愤、栽赃陷害、毁灭证据、利益分配不公等原因。该罪明的犯罪主体是个人。
本案例中,如果最终查明的原因证明是有人故意纵火从而引发火灾的,那么构成该罪名。但是从目前已知的信息看,并未人为故意的因素。具体结果如何,还有待官方最终的结论。
2、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失火罪简单说就是主观上没有引发火灾的故意和想法。但是对于自行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能预见或者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火灾,但是认为可以避免。比如:最常见的焚烧麦秸秆、烧灰做肥、上坟等引发火灾。再类比的本案,比如有的商铺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存在私扯乱搭电线等行为引起火灾的。
这里说明的是,只有产生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构成该罪名。如果事后查明有人违反消防规定,操作设施不当或使用设备不当等情况引发火灾的,则构成该罪名。
本罪的构成主体也只能是个人。
3、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也很好理解,就是相关单位违法了消防管理法律规定的,在消防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拒不执行引发严重后的,就构成该罪名。这里的消防管理法律规定包括《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这个罪名特别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整改而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涉嫌本罪名。如果只是单纯的违反消防规定,监管部门也没有通知整改,那发生严重后的,不构成本罪名。
个人来看,如果此次金盛百货火灾最终查明确有刑事责任的,则触犯本罪名的概率很大。一般情况下,如果消防设施完善、消防管理到位,一般火轻会比较容易控制。此次出现火情在刚发生时没有得到及时控制,消防设施到底发挥作用没有,消防管理是否到位。最终演变成如此巨大火情,很难说消防设施发挥作用了。
另外,冬季是火灾高发季节,而火灾发生的大部分原因就是老生产谈的电气故障,也就是线路老化引起的短路、接触不良。不知道本次火灾是否也是这个原因。
4、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简单说就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相关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害的,无论其生产、作业性质,均可以构成本罪。
上个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说道,必须是有违规行为,而经消防监督部门通知拒不整改才构成该罪名。那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就是剩下的那一种情况,也即本身有违规行为,消防监督部门没有发现或者没来得及下文整改的情形下发生严重事故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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