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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火灾,责任,事故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南京金盛百货的一场大火,损失惨重。(不知道有没有人员伤亡)出现这样重大的事件,肯定是管理疏忽造成的。至于该追究谁的责任,那要看调查的结果。惩罚不是目的,天冷了,又到了火灾高发季,希望各地都能从中吸取教训,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南京金盛百货的失火事件,从新闻上来看烧了非常之久,虽然现在火已经扑灭,消防部门正在调查失火的原因,当然了金盛百货的主要负责人是逃脱不了关系的,甚至当天值班的人员都得负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观点。
看到烧了这么长时间,内部消防设大概率没有启动(甚至是不能启动),基于消防主体责任,法人首先跑不掉;其次是分管安全的副总及现场安全负责人,估计当班消控值班员也难逃法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南京金盛百货失火,我想应该追究的应该是百货的负责人。发生火灾难道没有灭火工具吗?如果没人伤亡还好,如果有人伤亡,百货负责人的责任就更大了。再有就是安检局,无论哪里发生安全事故。安检局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就说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这些都是推辞。早干嘛去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5人刑拘,2人取保候审,可能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火灾直接负责人按照消防责任事故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人员可能会触及哪些刑事罪名?
首先,来看一下是否会涉嫌放火罪或者失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情况,大概率可以排除。
失火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家都知道南京金盛百货是商场,是一个公共聚集场所,有搞销售从事服装、百货等零售、批发的;也有从事餐饮业的,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商场的管理人员,不会按失火罪来处罚。
第二,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火灾事故原因正在调查,现在无法确定哪些人要担刑责,只有等事情调查清楚以后,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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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昨天下午又到现场看了一下,发现一个老太太拿了一支黄菊花,一支白菊花放在事故现场外围的围挡边,我知道此次大火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她的做法让我有点不能理解,就过去和老人家聊了起来。她说:让女儿为她爸爸重新做的遗照,放在店铺内还没有拿回家,就被这一把火烧了。她拿菊花来就是寄托一下哀思,人活着的时候没有葬身火海,谁知死后还能有这么一出事。
在事故点南出口围挡外面,发现一个显得很沧桑的中年男人,站在那儿面朝失火点发呆,一动不动,引起了我的注意。
过去和他攀谈起来,他是本市江宁区人,原来是在江宁开发新区一家汽车厂做汽车的底盘焊接工作。新冠病毒来临以后,工厂效益不好,他就被裁员了。
为了生活,他拿房子作抵押贷款
在金盛百货开了这个店铺,做床上用品生意。一年多来,生意不温不火,勉强维持生计。
这场大火把他的货物、进出货账单、发票等一切化为灰烬……自从发生火灾以后,他还是天天来在现场外围转(围挡里面不让进)为此他伤心不已,该何去何从,他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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