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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欲买下租住多年的房屋却被他人抢先买走,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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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租客欲买下租住多年的房屋却被他人抢先买走,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房子是房主的,谁先付款就是谁的,租客的合法权益不存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的问题涉及到租户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通俗地说,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主)将房屋出租后,又出卖房屋,此时,租户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举例说明:房主作价100万元,他人愿出此价购买房屋,而租户也愿出100万元购买,则该房屋应优先卖给租户,因为租户按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人愿出110万购买房屋,将购买房屋的条件提高,而租户不愿再加价,则该房应当卖给他人,租户丧失优先购买权。因为他人和租户买该房出价不同,两人不是在同等条件下购房,他人出价更高,所以此时将房屋卖给租户显然不合理,对房主不公平,因为原本房主可以卖出更好的价钱,因此,在他人出价更高,而租户不愿加价的情况下,租户优先购买权丧失。
你提的问题是房屋被他人创先买走,这种提法不准确,要看他人买房出价与租户出价是否相同?两者出价相同,购房条件一致,房主卖给他人则损侵害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租户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并判令房主赔偿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失。反之,租户优先购买权丧失,则不存在被他人创先买走房屋的情形。此外,房主如向租户隐瞒出卖房屋给他人的事实,租户事后知道,并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房屋的,或房主与租户已达成购买房屋协议,房主后悔的,租户也可诉请法院确认并判令房主赔偿其经济损失,或确认房主违约,赔偿其经济损失。
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即法院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已被房主(即债务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必须先征求租户是否购买房屋的意愿,尊重其优先购买权,否则租户可依法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或以司法拍卖程序违法为由,主张司法拍卖无效。
以上仅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可以民事诉讼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租客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前提是同等条件下。所谓同等条件,最起码是价款同等,其次是支付时间同等,再次是支付力度一致,最后是其他附属义务一致。如果租客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让房东与自己签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租住多年的房屋被他人抢先买走,若出租方没有提前通知租客,则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方卖给房屋共有人、近亲属以及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十五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方侵害租客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依据法律规定,出租方在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租客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个合理期限通常为1-3个月的时间。出租方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十五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方未通知租客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租客可以请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赔偿是指租客的实际损失,包括租客购买类似房屋的价款差价和支出的费用损失。
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不是任何条件下租客都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有下列情形的,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租客不能主张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租客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总结
不是任何情况下租客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去优先购买权特例之外 ,出租方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租客可向出租方主张赔偿。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对题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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