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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分红怎么分?
集体经济,补偿费,年产值农村集体经济分红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农村集体经济分红怎么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集体经济分红,作为基层干部,很有兴趣来回答这个问题。
2020年,作为全面实现小康脱贫的关键年,如何保证群众脱贫,高质量脱贫及脱贫后,生产生活有保障,不再返贫。集体经济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历史来看有两个时间节点的历史事件很重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环节。重视和强调“新型集体经济”,是党中央基于我国“三农”发展变化实际,着眼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作出的战略部署。这为补齐农村经济“短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来新的机遇。
以上说的这些都是国家的历史和大政方针。笔者作为中部省市的山区乡镇,对集体经济的理解尤为深刻。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大力扶持。通过村级举办产业带动集体发展,是前几年省市县的知道思想,但是从目前来看,各个村级的产业基地发展不是很理想,所以各个村级的集体经济基本上是失败的。
具体表现
1.一些村对集体经济“统”的功能“矫枉过正”,导致不少农村从“大一统”走向“分光吃光”,变成集体经济“空壳村”。
2.不少村干部和乡镇领导把农村集体经济等同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认为集体经济已经“过时了”。
笔者认为发展集体经济要因地制宜,不同的村可选择不同的模式与路径。比如,土地股份合作型,即以通过土地入股、农户入社,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资源开发型,即利用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或利用人文、生态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等;资产租赁型,即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租赁物业;生产服务型,即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各类服务实体,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销售等有偿服务;联合发展型,即整合利用集体积累的资金、政府的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一些企业等形式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各位读者你们认为集体经济如何分红?欢迎在留言交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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