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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风俗习惯(年产值超过两兆日元,日本风俗业为什么这么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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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昏黄的灯光,偌大的招牌上写着“飞田新地料理组合”,再往内走,巷弄弥漫着香水和混杂着汗水的味道,以及排列整齐的日式风情白色小招牌,就会知道即将迎接而来的是一场心灵飨宴。
往右拐是妖怪通,往左拐便是青春通,循着“妈妈桑”的热情吆喝,逐渐胀大的欲望及感官知觉——进入充满20岁成熟胴体的青春通,寻找令人流连忘返的温柔乡。
结束后,店家拿一根棒棒糖给“你”,算是小时候最爱吃的零食之一,嘴巴上叼着那根棒棒糖,其他店家就会有默契地不再热情招呼了,“你”同时也明白,梦该醒过来了……
这里是日本大阪“飞田新地”( とびたしんち),此地与首都东京“歌舞伎町”(かぶきちょう)齐名,都是日本最有名的红灯区之一。
相对于中国,日本的性产业,比如AV、红灯区,甚至是风俗业,年产值大约是两兆三千亿元日元(约1550亿元),换算日本国内GDP大约占0.4%。
为何日本的特殊性产业会如此蓬勃发展?而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又是什么样的呢?
壹食色,性也——日本卖春历史按说,要了解一个文化必须先从它的历史入手,这大家一定都会同意。
日本从10世纪开始,就有以卖春(日文称“売春”)为职业而存在的个体户。要说将卖春集中管理的“公娼制度”,则可以追溯至17世纪江户时代初期的“三大游廓”,也就是江户吉原、京都岛原、大坂新町。
吉原-吉原遊廓
公娼制度是指由日本政府公权力机关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经营的卖春,所获得的部分利润当然必须上缴给政府。其中,卖春的女子称为“游廓女子”。
游荡女子大多是被卖身后集中管理,从最上阶卖艺的“高级游女”,到最下阶单纯卖春的“下级游女”分门别类,若要经营卖春场所,则必须要有特殊许可,同时政府也严格取缔私娼;若未经许可而经营卖春业者,最重可以被处以死刑。
而现代化的“公娼制度”,则可以追溯自1802年拿破仑时代于巴黎所建立的强制性病检查,并搭配公娼登记制度为系统化管理,此制度也于1870年代传入日本。公娼制度往往涉及妇女人口贩卖,为了避免受到非人道待遇,日本政府制定“艺娼解放令”(1872年)及“娼妓取缔规则”(1900年),用来终结自江户时代以来的人口贩卖问题,然而民间还是有以身还债的卖身方式。
随后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按照《波茨坦公告》,暂时由“驻日盟军总司令”(简称“GHQ”)接管日本,主要就是美国。战后,日本政府曾在国内各地设立慰安所,为美军提供性服务。
“GHQ”在1946年2月以公娼制度违反民主主义与个人自由权,主张应放弃一切卖春业务,日本政府为了配合“GHQ”,于同月废止了《娼妓取缔规则》,全面废除公娼制度。但是因为日本政府只取缔红灯区外的卖春行为,等于变相默许公娼继续存在。
贰《卖春防止法》的制定——娼嫖皆不罚“那废除公娼后呢?人类最原始的欲望还在啊,那法律要怎么制定?”
现在,日本法律将性产业分为“卖春”以及“类似性交行为”两类,前者以1956年制定的《卖春防止法》(売春防止法)规范,为了根绝买卖女性等违反人性尊严的情况,特别针对卖春业者科以刑事处罚,并全面废止卖春行为;如果只以“打某枪”或“口某”等没有性器官接触的“类似性交行为”为业,则适用1948年制定的《风俗营业等适正化法》(风俗営业等适正化法)予以规范。
根据《卖春防止法》第一条规定,卖春妨害人性尊严,违反性道德,同时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应处罚助长卖春的行为,同时对于卖春女子进行辅导处分与保护更生措施。而所谓的卖春是指,接受对价或约束,与“不特定对象”性交的意思(卖春法第2条)。
虽然卖春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卖春或买春,但实际上只针对卖春业者设有刑事处罚,对于单纯买春、卖春并未有任何罚则。因此,依据卖春法第5条以下,除处罚拉皮条(第5条)行为外,也处罚媒介(第6条)、迫使他人从事卖春及收取报酬(第7、8条)、提供利益使他人为卖春(第9条)、签订使他人为卖春契约(第10条)、提供卖春场所者(第11条)、组织卖春行为者(第12条),以及提供卖春提供者或组织卖春者所需资金的行为(第13条)等,都可以科以徒刑及罚金。
随着卖春法的施行,卖春行为虽然表面看起来销声匿迹,但有需求就有供给。由于当时法律规定,性交指的是男女性器官接触的行为,从业者动动脑筋之后,觉得只要不让“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违反卖春法,因此通过有个人房的浴场,或利用“类似性交行为”,就可以变相经营卖春。
又因为卖春法只处罚介绍卖春的人,且按照日本法律的规定,卖春是与“不特定对象”,因此脑筋动得快的从业者就对外宣称,客人是来店里与女子“自由恋爱”后所发生的特殊行为,是“特定对象”,不违反卖春法的规定,使得卖春行为死灰复燃。
叁夹缝中求生存——蓬勃发展的风俗业“那《风俗营业等适正化法》是如何规定的?现在的风俗产业又是怎么来的?”
“类似性/交”行为,指的是使用身体特殊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比方说手、口等使客人舒服的行为,适用风俗法的规定。而风俗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善良风俗、清净的风俗环境及防止妨碍少年健全发育成长,针对风俗业所及性风俗相关的特殊产业,限制其营业时间、营业区域及青少年禁止进入等,且为了使风俗产业健全化、适当化,而制定本法。
风俗法所管理的对象有风俗营业(例如麻将店)及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等,比如泡泡洗体(ソープランド)、电话交友(テレフォンクラブ)及情侣旅馆(ラブホテル)等。为维持良好风俗,除了经许可的提供酒类饮食店外,特别规定风俗业者于深夜(深夜0时起至早上6点)不得营业,但深夜的定义会随着都道府县(日本行政区划)的不同而有改变(风俗法第13条)。当然,营业场所也不得设置在住宅区、学校或医院附近,也限制未满18岁青少年进入。
“为什么卖春法禁止性行为,但实际上风俗业还是会发生性行为?这不违反卖春法吗?”
打个比方来说,在泡泡浴“风俗”服务过程中,客人向店家支付入浴费用,在一定时间内,由按摩师以特殊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进行按摩、帮客人洗澡。虽然被限制禁止以性器进行某种交易,但服务过程中,也会有客人与服务人员私下讲好价钱而发生特殊身体行为的情况。不过,由于店家只收洗澡钱,非经营卖春行业,而按摩师与客人则属于特定对象,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卖春法的处罚。
不过,根据平成二十九年(2017年)版《犯罪白书》统计,2017年日本违反卖春法的人数共有645人,其中外国人占49人;而违反风俗法案件共计2504人,其中外国人占190人,卖春法及风俗法的确发挥一定的取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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