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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争议的能确权吗?
宅基地,确权,纠纷宅基地有争议的能确权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宅基地有争议的能确权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争议的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要确权必须先解决好争议问题。解决争议的途径:一是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二是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村委协调,村干部可通过对争议宅基地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公正地协调解决。或请当地乡镇政府,街道调解解决。三是如调解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大家好!我是格格妈田园生活日记。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办?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农村宅基地遇到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纠纷的处理原则上述已经做了具体的分析,但是宅基地的纠纷类型较多,而且纠纷的当事人在看待问题的方法上也有差异,所以具体案件还是要具体分析。如果双方因为宅基地的问题出现纠纷,也可以请律师来帮忙调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宅基地有争议的不给确权!如果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出现争议或纠纷,土地确权部门是不会给确权的。什么时候结束争议了再给确权。解决宅基地争议的办法就是去先去找村里的兼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果不知道是谁担任兼职调解员的可以问村干部,如果村委没有兼职调解员的或者兼职调解员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去乡镇政府的司法所里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找到调解委员会里的专职调解员申请调解。专职调解员一般由司法所长兼职,镇政府也会安排专门的政府职员任职。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纠纷案件是合理合法的。最终调解结果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办?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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