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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11个业主成立业委会,不请专业物业公司,一定要自己搞物业,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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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可以肯定地回答:当然合法。
首先,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其中第四款就明确规定,除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外,还可以是其他管理人, 这其他管理人,当然可以是业主自己。
其次,在现实当中,其他管理人的模式也挺好。
2017年,央媒曾经报道过广州一个业主自管的小区。物业费10年没有上涨,还净赚五六百万。这其中,停车月保费还下降了。
该小区形成了三层架构:最高层是业委会,由10位委员组成,全部为兼职,不拿一分钱工资;再往下,有一个物业中心,直属业委会,设保安部、工程部、清洁部、行政部等部门;最基层是保洁员、保安等一线物管人员。为了保障业主知悉权,业委会还对每月开支收入予以公告,详细到开会时购买水果的费用。
另外,我还接触过2个小区治理,也是采取其他管理人的模式。
一个是业主自治。起初,这个小区也是有物业公司的,矛盾的起因也是电梯屡屡出现故障,使得上下楼极不方便,而物业公司总想着要动用维修基金,导致业主不满。
后来经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且依法解聘了物业公司。起初的方案还是想重新请一个物业公司,可是新的物业公司要价太高,没有谈拢。最后一咬牙,业主委员会通过征求业主书面投票后,决定实行自治。
自治的前提就是两条:一条是保障电梯完好;二是降低物业费标准。运行一年之后才知道,不仅不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物业费也不用涨,结果还能有资金盈余,如今,这个小区自治已经有7年了。
再一个是社区托管。也是一个矛盾重重的小区,由于开发商的建设质量较差,一些小区基础设施不能满足业主需求,下水道堵塞,停车位严重不足,使得一些物业公司不愿意接受这个小区,业主怨声载道。
这个时候,社区出面了,一方面指导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另一方面托管小区物业服务。如今,一些基础设施问题已经全面改造完成,小区治理进入良性轨道。
最后,关于小区治理模式,我以为要坚守以下原则。
一是党建引领原则。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都要在基层党建引领下开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内容。
二是依法治理原则。要依法办事,不能违法。比如有的小区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就“只卖不租”,这是明显违法行为。还有的物业公司将本属于业主的共同收入或利益,不仅没有公开,而且占为己有。
三是公开竞争原则。小区的物业服务,就应该让多种模式并存,并展开竞争。既要有专业性的物业公司,又要有业主自治,还可以社区托管,等等。
四是业主满意原则。应该要引入第三方中立调查方式,将小区业主的满意度纳入对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的考核奖惩、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监管体系。
五是小区事务公开原则。建议建立小区事务公开信息平台,也就是说,关于物业费用的收取、支出,以及业主共用设施、停车场等各个方面的事务、费用等,包括业主缴费信息,还有一些纠纷的产生与处理,都要予以经常性公开,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合理,但是自己做物业肯定一团糟,大概率结果,这就如同看着西方民主很好,自己试试就会乱成一团糟,大概率事情。
原因有三,欢迎指正。
第一,物业能产生很大利益,业主组成的物业公司很难平衡,甚至会拖后腿。
第二,业主很难全职做到物业管理,就算全职也难避免整个小区其他业主拨弄是非,落实一件事情会很困难,消耗很多精力。
第三,当矛盾发生时候,会影响业主团结,谣言四起,业委会会面临分裂瓦解,造成混乱事务久拖不决,陷于开会争吵死循环,不利于邻里关系。
重点是人私心太重,面对物业巨大收入利益,除非很好自制力和高尚品德。就算品德高尚自制力超强又有时间,也无法避免其他人怀疑中伤可能的恶意,吃力不讨好甚至讨骂的结果。
当然这是我一家之言,不相信朋友可以试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只要有几个没素质的业主无理取闹几次,这些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会熄火,而每个小区都有这种人,物业管理就和吃饭一样,千口难调。无法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小区11个业主成立业委会,不请专业物业公司,一定要自己搞物业,是否合法。这一提问涉及到两个问题:1、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否合法;2、业主委员会决定不请专业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小区的物业,这一决定是否合法。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遵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的程序必须合法,参加投票的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同时还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当向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才是合法有效的,参选的候选人才正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如果这是11位业主委员会委员是通过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完成备案。那么这是11位候选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物权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划内采取何种管理形式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划内聘请专业的物业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属于物业管理区划内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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