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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农村无儿女家庭有过继子的习俗现是否有保留这个习俗地区?
儿子,农村,现在过去农村无儿女家庭有过继子的习俗现是否有保留这个习俗地区?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过去农村无儿女家庭有过继子的习俗现是否有保留这个习俗地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诚邀
过去农村无儿女家庭有过继儿子的习俗,现在也有,将来还会有。
在农村,不仅无儿无女的会过继儿子,有女儿的也照样过继儿子。过继儿子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防老,为了家产有人继承,为了过世时有个摔盆打幡之人。同时有女儿的人也是为了回娘家有落脚之处,生下的孩子去姥姥家有个地方,因此过继儿子是必然规律。
过继儿子就不能三心二意,特别有女儿的人家,尽量不要贪图娘家财产,不要把娘家的财产偷偷带走,逢年过节要给过继的人多走动,只有这样,过继的儿子才有真心对待老人,才能更好的为老人服务,才能表面上当成一家人。
的确,现在过继儿子也是非常困难,由于以前计划生育工作比较紧,独生子女也特别多,如果当成了过继儿子,肩上的负担就很重。如果岳父母没有儿子,将会负担三个老人家庭,想想这结果都有点后怕。
作为农村人,过继当儿子也得不到多少财产,一般都是本族之人才会为了家族问题,不得已而为之,一般人也不情愿担过继的名份,因为在外人眼光看来,当过继儿子就是图东西,图财产,图家业,图土地。
对于农村无儿无女家庭过继儿子,大家是如何理解的,欢迎留言评论。
谢谢关注,我是农民鸿运当头,带你了解农村更多的人和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自从实行了一胎化后,这一过继子女的习俗逐惭消亡。因为一子女过继叫“一子两不绝”,犯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无儿户过继儿子很正常,不光农村,城里人也有,皇上家都过继儿子当皇上!历朝历代皇家过继的有多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嗨,大家好(是过继不是过记,错别字)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过去不仅仅在农村2有过继的情况,在城市中也有,我想条件好的人更注重自己有个后吧,自己生不了就要想办法过继一个;过继的不仅仅有男孩,也有女孩,有的家庭儿子多,没有女儿,也有过记的,我大伯家就是四个儿子,然后过记来一个女儿。也有两个女儿然后过记一个儿子过来的,一般都是亲戚之间过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吧,现在有些夫妻不能生育或者有女儿没有儿子,或者有儿子没有女儿等等,有的会选择领养一个,有孤儿院或者福利院等等。
过继的情况其实现在还是有的,不常见了,有的话基本上都是在自己亲戚之间。在自家做父母的放心。
农村过继也称立嗣,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我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关于过继的相关规定,在《收养法》施行之前,尤其是在传统思想较严重的农村地区,过继的现象大量存在,随着新时期法律思想的深入人心,农村过继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农村还存在部分因过继而产生的赡养、继承等纠纷。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确定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对每一起过继引起的纠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考虑过继时以及纠纷产生时的法律规定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的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所以审理过继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首先要考虑法律规定。
对过继可能表现出来的收养关系问题,我国主要有以下法律涉及。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也提及了收养关系,但该法对收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七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民法通则》对调整收养关系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直到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才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但对农村存在的过继本身没有法律规定,即如果因过继发生有关法律纠纷,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在审理因过继而产生的是否收养关系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应根据过继发生的时间及过继人与被过继人产生纠纷的时间来适用法律。一是如果过继行为或者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纠纷其中之一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那么就依照《收养法》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定过继是否符合《收养法》有关收养的规定;二是如果过继行为和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纠纷均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民法通则》、《婚姻法》颁布后,就应该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的理论原则加以审理,看是否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过继行为和过继人与被过继人的纠纷发生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上述法律以前,在过继本身没有违反当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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