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面对不讲诚信的合伙人,怎么办?
股东,公司,合伙人面对不讲诚信的合伙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公司结构上的设计是我们当地注册公司作为控股母公司,然后投资到安顺在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作为子公司,因为这个采购销售运营需要两地配合一起做,所以我们本地的股东全部入住当地控股的母公司,至于安顺子公司有当地的朋友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方便给公司办事。
所有前期注册手续完善后需要将过去前期发起的所有原始股东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需要体现到在册股东里,还有的股东因为身份不便,还需要另外书面约定,这些手续都是事先在计划内的事情!
当从安顺回来以后之前推选的董事长就有了新的想法,回来后开了一次正式的股东会议,要求每个发起股东按股份认缴,一个空壳公司在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就这样诞生了,需要股东们花每股五万块钱认缴购入股份,但是这个价格确实也很贵,而且他们能拿到的股权也是微乎其微,说白了就是明着撵人差不多,开会以前我就猜到事情不会太顺利!
第二天就有一个女性股东给董事长打电话诉说关于公司股份分配的不满,当然这个发起人话是说的直白了一点,但是可以理解,毕竟人家在组建之初也是有过付出的,董事长正好借着这个茬把其余所有发起股东都拒之门外,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公司还没有正式开展业务,就这样玩套路,这让我感到可怕!
半个月以后我再次提起发起股东们的事情依然被董事长拒绝进入公司,那个时候我也非常的无奈,我想所有股东们认为是我搞得鬼,但是我知道我没有那个本事,我啥也不是,公司一股都没有我的份,那个时候我体会到什么叫绝对权力,这不是超过51%的股权,而是公共关系的绝对权,谁有公共关系,谁能拿来业务谁就是老大!
当然董事长之所以有这样硬的底气,那是因为有能说了算了“婆婆”参与进来,其实此时的董事长也只不过是一个名义上的董事长,真正说了算的还是某位领导。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也能理解和认可这种霸权主义的从在,谁让人家是董事长呢,谁让人家是某政府高官的座上宾呢,就当我打工混个脸熟吧,很快两个多月下来公司也接了不少对公客户的订单,也有了一些账面上的利润。
但是几件事让我下决心放手,我们做的是扶贫消费项目,扶贫资金本就是专项基金,都是专款专用,每一分钱去到哪里都要有根据,有据可查,刚刚做点业务赚点钱就开始搞吃喝风,又换豪华汽车的,这让我有点害怕,这样下去以后根本经不起审计部门的审计,谁操作谁担责,早晚会出问题。
所以合伙生意你怎么做,很多事情你想的很美,但是你把控不住,资金,利润,业务,就算你都能把控了,但是公司面临的政治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你又能把控得了多少呢,弄不好就会整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就算能赚钱,赚到钱又如何呢,因此公司不赚钱比赚钱还可怕!
楼主现在的情况最好是果断退出不参与任何的经营和管理才是最好的选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他朋友说的太复杂,我简单说两点
1:股东有权利查账。
2:不配合可以申请法院。
3:查出问题,协商为主,不行就诉讼。
拉不下脸,就别听我建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这种情况就属于大股东不分红!下面给你解决办法:
①协商
小股东可自己或请专业人士帮助协商。
②请求查账
按照《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持有 10%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但股东会的表决却是按照 “资本多数决” 原则,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控制了股东会,就控制了公司的 “分红权” 。因此,此种方法收效甚微。
④起诉公司要求分红
如果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作出了有效决议,股东可以根据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现实中,这种情形较少。
如果没有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红,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大股东滥用权利故意不予分配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胜诉的概率较低,一者小股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再者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对此保持谦抑,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三者法院难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⑤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这个更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
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股东分十元钱,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⑥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在以上方式都行不通时,小股东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样的情况,一定要避免冲突,理性思考公司的控制权及你的利益最大化,不能激化矛盾,要理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一篇:阿拉斯加一直拉稀是怎么回事?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