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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买卖需要去公正处公正吗?
土地,宅基地,农村农村的土地买卖需要去公正处公正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农村的土地买卖需要去公正处公正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先说一下国家土地不允许买卖,集体土地也不允许买卖的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事,现在国家对农民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在当地村政府的同意下可以有偿流转,三方可以签定有效的法律合同,可以签定有偿流转合同,不是买卖土地合同,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力把土地卖了的。只是本人自己的看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傻妞秋秋,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
农村土地买卖不需要公证,但是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为了更高的法律效力,你也可以选择去公证。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62条规定的最后一款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第65条规定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政府可以收回土地、自治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这不是合法行为,卖方不仅仅失去卖掉的宅基地,再申请也将不批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你提这个问题好像有点法盲哦,不要说农村土地,任何土地都归国家所有,私人只有承包权没有买卖权的,如果你想承包土地可以向当地村委、镇委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正是政府行政单位签合同就可以了,因为合同是有行政单位公章,是不用再做公正的了。你想直接跟私人买卖土地,那是违法的国家不允许的,谁还敢给你公正呀,那公证处不是跟着你一起违法啦?所以我欠你还是不要有这种想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土地是国家的财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买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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