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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产权证还没下来,只有网签,现在把房子转卖给别人,该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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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全款买房,产权证还没下来,只有网签,现在把房子转卖给别人,该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我是@小强讲房产买卖知识,分享我的观点。
关于您的问题,首先告诉您答案,没办法过户,只能等房本下来才能过户。那么网签房子到底怎么处理呢?买卖网签房有什么风险?该如何合理合法又安全的买卖房子呢?咱们来聊一聊。
一.网签是什么?
网签,就是在房管部门网管系统登记,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一套房子对应一个业主对应一个网签号。网签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开发商,而不是购房人的权属证明。与网签相关的是备案。
二.备案是什么?
备案是指在开发商办理了网签之后,给产权人在房管局做了信息备案,这时候,这套房子才真正属于购房者了。但是备案只是表明产权人的所有权,但是并没有权属证明,因为权属证明是房产证和房管部门的登记簿,没有交房,楼盘没有验收通过,是不可能有房产证的。
三.为什么不能过户?
过户,就是权属的转移。
也就是说,你得拥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并且有权属证明了,才能办理过户,而证明你对房子拥有所有权的证明就是房管部门的登记簿和自己的房产证。如果已登记备案,是肯定没办法给网签更名,只能等下来房本再办理过户。
当然,如果在房管局登记簿上登记了,那就说明你的房子离下房本不远了,可以等房本过户。
四.没房本的房子买卖有什么风险?
1.没房本的房子买卖流程是什么?
1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更名或过户时间-乙方支付定金-更名或等本过户-交接房屋;2.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更名或过户时间-乙方支付定金-乙方拿走甲方网签合同-乙方支付大部分房款-交接房屋-更名或等本过户-支付尾款。2.这样的流程有什么风险?
1风险在于两方面:如不能过户,可能会损失定金;会拖累自己买别的房子的进程。1. 2风险非常大:可能会损失大多数房款;自己住进去以后,如果不能过户,又得搬走,劳心劳力,如果业主说对房屋有损毁,还得费口舌或者赔偿。
五.为什么买没本的房子存在这么大的风险?
1.没房本房子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产生纠纷,仲裁机构或其他法律机关很难介入,因为无法可依。
2.没房本的房子对业主限制较弱。网签合同说白了就是几张A4纸,很容易造假,也没办法识别,买方扣留网签合同,其实跟没有一样,对业主产生不了什么实质性的限制,最多算是道德约束。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改网签?
1.必须开发商同意。因为改网签就得开发商先撤销原业主的信息,再把新业主的信息提交网签。
2.全款购买,无贷款。有贷款是100%不能改名的,因为网签更名就得先更改借款人,改借款人名字是不可能的。
3.如果未备案,有可能能改网签信息;如果已备案,基本不可能更改了。
4.有的地方接受直系亲属间更名,非直系亲属更名难度大,一般都不能更。
5.夫妻离婚,看实际情况,基本等同于直系亲属更名。
七.怎么操作更安全?
1.等房本下来再卖。这是最安全也最没有争议的处理方法。如果有贷款,可以自己还清,如果自己没能力还,也有贷款机构可以代还,缴纳一部分费用即可。全款可以直接过户。
当然,还要符合当地非限售条件,有的地方房本发证日期不满两年是不能买卖的,这就要看实际情况。
2.如果等不到房本下来就得怎么办?
1. 1着急用钱,可以用信用类贷款,利率肯比房贷高不少,但是没有风险。即可以解决用钱困局,又可以留下房子。
1. 2如果征信不好,不能贷款,又着急用钱,那就没有正规途径可以走了。
八.总结
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最好还是走正规途径,按章办事,对双方都好,因为房子是大额标的物,大多数人一辈子的积蓄都要砸进去,所以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以上是我的观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是@小强讲房产买卖知识,如果您觉得我说的不错,可以关注我哦,关注我,学更多实用有用的房产买卖知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全款买的商品房,在产权证没有办下来之前,转卖给他人,现阶段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预购人将预售的商品房在没有办理产权证之前再次转让,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时期,是炒房客常用的手段。由于调控政策原因,不同阶段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也有所不同。
预售的商品房在没有取得产权证之前再次转让是否合法?
1、对于还没有取得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是否合法的问题,存在着争议。持不合法观点的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但实际上,该条款并不包括预售房屋。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预购人将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而只是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2、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但是,国务院的这个规定是在2005做出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在1994年7月5日颁布的,这期间有长达十年的真空期,存在大量的此类交易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上,这些交易合同一般通过变更合同买受人,或者直接在房屋主管部门变更产权人等方式,履行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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