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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写一方姓名和写夫妻双方姓名有没有区别?
夫妻,双方,不动产房产证只写一方姓名和写夫妻双方姓名有没有区别?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房产证只写一方姓名和写夫妻双方姓名有没有区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区别的。从法院部门和不动产管理局两个国家机构,对题目所述方这种情况,分别有不同的做法以及认定。
法律规定,房产作为家庭财产,无论登记在夫妻那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因此夫妻在财产纠纷分割上,经对房产评估确定价值之后,法院会判决各得50%,要房的一方将钱补给另一方。
可见,法院不须理会房产证上只写一方姓名和夫妻俩人姓名的问题,都属于俩人拥有的共同财产。
不动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是房产证上的信息内容。证上清楚写明,权属人,共有人是谁,房子就是谁,房产局不理你夫妻什么情况,也不接受夫妻为房子纠份的任何事。因此作为房主一方,无须经另一方同意,可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办理房产转让,赠与等一切手续。过户之后,该卖买就合法了。另一方要追究,最多只能追回一部份房款,房子是追不回来的(除非存在共谋串通,做假卖买),因为房产的权属转让之后,是另一个范畴的事了。
本题所述的内容,从道理上讲是一样,但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有很多不一样。如果俩夫妇不发生争执,什么都没问题,如有纠纷就有太多的问题。
愿世人少些纷争,多些和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房产证登记的所有人具有公示效力,经过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具有排他的处理不动产的权利。但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完全依据产权证登记。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转让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因此在发生争议时,通常需要确定不动产物权是怎么来的。这个才是不动产物权产生和变更的依据。
因此,即使进行了不动产权证登记,如果是通过恶意串通或者胁迫或者非法的行为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依然是可撤销的。
而根据婚姻法,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并不是不动产权证上登记就万事大吉了,就可以确认你是唯一所有权人。
当然,在登记时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有份额,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就是共同共有,双方各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是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子,写夫妻一个人名字跟写两个人名字没有区别。
但是如果写一个人名字,夫妻反目了,要离婚,写一个人名字的那个人有可能擅自把房子卖掉。虽然说卖房要夫妻共同签名,但是,有的地方过户时把关不严,这样,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要追回房产就会有麻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婚前房产有区别,写谁的名字,房屋产权属于谁,婚后房产没有区别,无论写谁名字,都是夫妻共同房产。 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写一个或两个人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房子写一个人和写两个人的区别
房本如果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属于其单独所有的,写两个人的话要看两个人是否约定了共有的性质,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家庭关系的话就被认为是共同共有,不具有家庭关系则认为是按份共有。如果两个人属于夫妻关系,且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论是否写双方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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