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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有限合伙来做股权筹划?
合伙企业,所得,股息如何利用有限合伙来做股权筹划?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何利用有限合伙来做股权筹划?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跟大家普及一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就是说有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这两张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在这当中,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赵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有限合伙人就是根据他的出资来决定所承担的责任。
合伙企业本身缴纳税费的和有限公司就有差别,没有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缴纳的是生产经营所得,对于个人或公司而言持股分红也是在这个差别上,在加上很多地区对于合伙企业是有税优政策的,可以很大程度上对合伙企业做核定征收,核定的就是生产经营所得,这就为什么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是某某合伙企业,也正是这一个原因,利用企业性质不同来合理节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实际操作中使用的节税筹划方案:由个人股东在税收洼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载体,然后个人股东将目标公司股权以较低溢价转给持股载体,持股载体再次溢价对外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
个人股东在节税筹划前,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使用上述持股载体作为节税工具后,按照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后,可实现个人股东的综合税率控制在6%-12%。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交易金额都在三五个亿以上,粗算下可为个人有效合法节税几千万,这个金额差不多相当于一般企业好几年的净利润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后,有限合伙类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各种创投基金,持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界定,有效地匹配了股权投资基金中管理人和出资人的权利责任的架构。另外,税务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也具有相对的优势,因而基于GP/LP的有限合伙企业近乎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标准模式。
大多数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的文章都是对于公司型、合伙型、契约性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差异进行简单概括,深入剖析较少。对于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特别是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很少有文章说得清晰。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来说,股息红利收入相对较少,主要所得是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对于公司型企业来说,所得税法定25%,如果分到个人股东,那么还有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简单来说是45%。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法人,那么基于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其实等同于公司制企业的25%法定所得税率。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率,是20%还是5-35%?此中有乾坤,需要细细道来。
以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界限,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经了以下路径:
在《合伙企业法》修改前,《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首次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合伙企业不征所得税的原则,为合伙企业的征税奠定总体基调。
为贯彻16号文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第二条明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行,首次确立有限合伙制度,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法理基础,以风险投资为主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蓬勃发展,相关的税收制度也在顺势而出。针对有限合伙中出现的自然人合伙人和组织合伙人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159号文首次确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原则。
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明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口径。至此,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在税法层面上确定基本框架,但无可避免的出现了政策适用上的分歧,将在下文中阐述。
自然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各地大都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以20%税率征税。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区做法统一按照5%-35%征收,而北京则是不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律按照20%征收;而天津则要求按照合伙人根据不同收入的性质区分,分别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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