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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作为担保人会不会被执行名下唯一住房?
担保人,债务,被执行人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作为担保人会不会被执行名下唯一住房?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作为担保人会不会被执行名下唯一住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我是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担保人财产会不会被执行;二是如果被执行,担保人名下唯一住房会不会被执行。分别回答如下:
一、担保人财产会不会被执行
1. 一般保证情形下,先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在一般保证情形下,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在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完毕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银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没有执行的先后顺序。
3. 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且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的情形下,先执行借款人担保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如果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且没有约定债权实现方式,则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即先执行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清偿。
二、担保人名下唯一住房会不会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法律上的标准称谓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因为唯一住房可能是一套别墅,也可能是一套小蜗居,很显然,小蜗居才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是不能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特别关注第三种情形,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都会“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为条件申请执行。
总结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疑问,请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就是说,符合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一种,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我是@爱搬砖的律师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债务未还清,债权人会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名下的住房可能会被执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一定。看你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是否过了保证期。
一般保证人可以提先诉抗辩权,必须主贷人无力偿还贷款才可以申请担保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人,银行可以选择要求主贷人或者担保人还款。
保证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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