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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这个债务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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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这个债务吗?有何依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需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困了,睡觉了,明天回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这个债务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的话,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偿还义务的,但是如果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偿还的。
对于这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一个是该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另一个就是该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经营。
比如一方借巨额债务是为了归还双方购买的房产,或者说是为了双方经营的公司所用,那么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一方如果没有用于这两个方面,而是用于个人方面的一些消费,而另一方又没有享受到该债务所带来的一些利益,那么该债务应当认定为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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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法律必然要担,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你不知。按人情不应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一方所借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或从事赌博等违法行为,则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夫妻间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
(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
(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是你们夫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个人需要的部分,因为你事先不知情,并且事后也不愿意追认,那就只能认定为欠款人个人债务了,夫妻另一方没有义务偿还。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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