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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处决人犯为什么都在秋后呢?秋后问斩,为何不春夏冬后问斩?
秋后,秋冬,天意古代处决人犯为什么都在秋后呢?秋后问斩,为何不春夏冬后问斩?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古代处决人犯为什么都在秋后呢?秋后问斩,为何不春夏冬后问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天地之大德日:生,天地之大恶日:杀生。然而,不得不杀,则要承天而时行。
古人行事,顺应天上地理。春天,万物复苏,生命回归,此时,不可伤害任何物命。古人有春季不打猎之说,因为鸟兽有孕,它们要哺育下一代,繁衍生息。可见,连禽兽都不能伤害,岂能杀人呢?
五行中,春天属木,代表生机,力量,希望。阳气生发,阴气退隐。春天,生命阳长,怎能扼杀?秋天属金,代表肃杀之气。阳气潜藏,阴气上升。万物萎缩,干枯衰败。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因此,春夏戒杀,秋后问斩,顺应天地之气。
古代有明确记载如《春秋左转》:“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梓春夏,刑昔秋冬。”体现了统治者体恤民情。
总之,秋后问斩遵循天意不可违,而且,悲天怜人,也是古人最淳朴的人本主义思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主要涉及的是古代人对于自然现象的一种认知,在科学并不是很发达的那个年代,古人对于各种自然现象的解释很多时候都采取了神化(也就是我们说的迷信),他们认为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
正因如此,古代帝王不仅在设官、立制方面大多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自然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则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秋冬行刑我记得最早应当是在春秋时期,我去百度了一下,有记录的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但“秋后问斩”被作为制度得以流传,应当是其余汉代。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顺便再说说“秋审”和“朝审”制度吧,这两项制度应当是起源于明朝,清朝予以沿用。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因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书上和历史剧中都经常有“秋后问斩”这样的话,但是这里 的“秋后”指的可不是立秋后,而是指的秋分之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代的影视剧里皇上朝臣、地方大吏动辄“秋后问斩”,那么秋后问斩有什么说道吗?
秋冬行刑,即把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这是中国古代在阴阳五行说的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一种行刑制度。
中国古代的天命思想认为,处死犯人就是执行“天罚”,什么时候执行“天罚”,一定要合乎天意。《礼记·月今》中就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和“孟秋之月,命有司,缮囹圄,具桎桔”的记载,先秦阴阳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理论则是这种思想的最完整的体现。
在阴阳家看来,春季气候温和,草木萌生,夏季炎热,万物茂盛,最适宜搞赏庆之类的活动;而秋季天气转凉,有肃杀之气,冬季寒冷,万物隐蔽蓄藏,正是施行刑罚,整顿监狱的好时机。包括这种德刑时令说在内的阴阳家的思想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提出了重要的理论支柱。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两汉法律都规定,一般死刑立春不能执行,必须等待秋后处决,并逐渐成为定制。
当然,秋冬行刑,除了受阴阳五行说理论的影响外,也与考虑不误农时有关,因为秋冬一般为农闲,这时断狱行刑,不至于耽误农业生产,对巩固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有利,因而为历代统治者所承用。
唐朝的法律,具体地规定了不得执行死刑的时间。即:“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即除了立春至秋分期间,断屠月和禁杀日亦不得执行死刑。
所谓断屠月,就是中国佛教规定不准杀生的五月、九月和正月;禁杀日即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此外,《疏议》还规定在大祭祀、朔望、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等日子,都停止死刑的执行。
秋冬行刑虽为历代通例,但也有个别朝代,如秦代,四季均可行刑。即使是各朝具体期限也不一致,也有少数统治者破坏这一通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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