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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非临街门脸不能做餐饮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油烟,规定,大气污染石家庄非临街门脸不能做餐饮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石家庄非临街门脸不能做餐饮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小编注:只能先责令改正,不能直接行政处罚)
解释一: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居住区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关于能否在住宅小区内从事餐饮行业,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首先,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居住区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而“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A.0.2,则明确居住组团不应、不宜配建餐饮设施”,若开设餐饮业不可“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实属违反建设部《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的上述规定。同时,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A.0.3,明确便民店的服务内容是小百货、小日杂,规定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可知居住楼的底层开设便民店(小百货、小日杂)已属不宜,更不应开设餐饮业。
当然,如果物业没有明确禁止,在排烟设计合理的基础上,证件是可以办理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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