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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男尊女卑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女子违反会如何?
妻子,恶疾,不去古代男尊女卑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女子违反会如何?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古代男尊女卑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女子违反会如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古代男尊女卑体现在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及生活等方方面面,如女子无才便是德,男人三妻四妾,男人可以随便找个理由休妻等等
二,古代法律对女子要求三从四德
三,女子违反三从四德,那是根本活不下去,最小的是人言如潮,淹都淹死你,你如何在那环境生活,再大一点还有族规,严重告官府,那更是完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体现在生活和社会地位方面。
2,法律规定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就已经存在,后面会提到。
3,首先要从历史背景来看。
旧时社会风俗。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人群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妇女在氏族公社中居于支配地位,实行母系继承制及男嫁女、从女居的婚姻居住制度。此时,大约相当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至新石器时期。及至父系氏族社会确立,男子以体力优势逐渐在主要生产部门占据重要地位,女子在生产与战争中退居次要地位,逐渐过渡到父系社会,开始实行父系继承制及从夫居的婚居住制度。此时大约相当于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乃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根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黄帝(华夏)部落时期至周代,宗法社会形成,男子从属于家族,女子从属于男子。东周以后,贵族阶级实行多妻的妾媵制,严格分别嫡庶,至春秋以儒家的礼教对女子的行为作了种种的规定和限制。直到如今,仍有一群人不断鼓吹男尊女卑,公然与男女平等相对抗,成为了社会低俗文化的一部分。
4,法律方面规定和违反的后果来看主要有以下
“七出”是对于古代男性休妻的标准理由,“三不去”则正好相反,是不可休妻的理由。“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此七条出自汉代《大戴礼记》。“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第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嗣”,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第三、“淫”:败坏道德、破坏伦常。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因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第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第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别称
“七出”又称“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丈夫可以根据七条中的理由之一休弃妻子。
三不去编辑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历史意义编辑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但是,就当时的婚礼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在统治阶级中,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并行而不悖。就礼制而言,正妻仅得为一人,但并不妨碍其夫占有妻以外的女性。这种事实上的多妻制具有强烈的等级制的特点。多妻的状况是同夫的身份、地位、权力等成正比的。
从婚姻成立的程序来看,奴隶制时代后期已经以聘娶婚作为主要的结婚方式。这种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长对子女、卑幼的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为特征的,往往以聘娶为名,行买卖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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