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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与人身损害有什么区别?
工伤,人身,案件劳动工伤与人身损害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5.劳动工伤与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机构是不同的。劳动工伤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伤害则是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标准是人身损害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标准。相同伤情的情况下,劳动鉴定标准要比司法鉴定标准高一级。
6.劳动工伤与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工伤救恩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有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要负责举证,也就是举证倒置。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力的话,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者需要自己对自身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进行举证,如果受害人举证不力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劳动工伤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劳动工伤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户。而在劳动工伤案件中主体双方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来说,具备法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的赔偿能力是要远大于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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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性质不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多劳动者不能用正确的方法去维权,遭受了工伤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纠纷,甚至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工伤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起诉。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6、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相差甚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只要是受了伤,那么都可以说人身受到了损害。但是从法律上却不一样。我们法律上理解的人身损害是指除了劳动工伤之外的人身受伤。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的鉴定规范中,人身损害有一个鉴定标准,劳动工伤又有一个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而且,在劳动工伤时,它只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所以由于鉴定标准的不同,所以区别人身受到损害是哪一种情形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劳动工伤,那么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生活中常见的容易与劳动关系进行混淆的是劳务关系。有时候人们认为自己是在给别人做事,是给别人提供劳动,那么就是劳动关系。但是并不是。就如个人雇佣一样,虽然被雇佣的人为雇主提供了劳动,但是雇主个人不是劳动关系的合法用人单位,所以双方之间无法构成劳动关系。那么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如果起诉至法院,案由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不是工伤赔偿纠纷。
除了在劳动关系以外的人身受到损害,就全部是我们所说的人身损害了。
人身损害常见的是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人受伤,需要进行鉴定,那么都是在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适用的标准就是上面说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从构成伤残等级的角度来说,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比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要苛刻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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