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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公司,法人不提供账目,可以退股吗?如何做?
股东,公司,规定入股公司,法人不提供账目,可以退股吗?如何做?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的自治以及相关监管会越来越完善。而公司的治理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不但涉及经营,而且涉及法律,股东的入股和退出都应当非常慎重,尤其是退出,随着近年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的增多,我个人建议您对此咨询专业人士,包含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以免留下不必要的隐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好不要,透明度太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清楚是在入股之前还是之后提的问题。如果还没入股,那对于账务不清晰、隐瞒,那说明合伙人不够真诚,更是难以共事,如果你自己还是小股东,那么未来会面临更多侵犯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发声。
如果已经入股了,那么可以联同其他股东进行要求,让公司进行财务披露,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是享有知情权,包括财务及业务情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按照退股机制约定退股,但是也有权知道公司账目造成的损失或者盈利,当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依法行使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然可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表述的是已经入股,具备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公司不提供账册,这种情况下:1.股东查阅公司账册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但查阅目的必须是正当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2.股东查阅账册目的应该是正义的,履行基本程序。股东行使查帐权最基本的程序,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要求查帐的理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股东的同时也要保护公司的利益,尽量防止股东滥用查帐权。如果股东不需要前置程序就可以随意查阅公司帐簿,可能会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会因股东的恶意查帐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3.公司拒不提供账册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提供相应账册。4.在公司章程或者协议中没有约定,仅公司不提供财务账册,不构成退股条件,不能提出退股。股东退股条件:《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和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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