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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抗疫期间加班应该补休吗?
疫情,医务人员,工作乡镇卫生院抗疫期间加班应该补休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乡镇卫生院抗疫期间加班应该补休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人们过上了一个不寻常的2020年春节,大多数宅在家里为社会不添乱做贡献。可广大医务人员冒着生命危险,牺牲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坚守在抗疫一线,写下了“可歌可泣”的壮丽诗篇,伴随着抗疫关键期2月的过去,近期同道咨询我这个事情较多,也看到医院由于发放补贴引起的“轩然大波”,医院抗疫补贴及绩效如何发?需要慎重思考,防治生乱。
为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与同道交流探讨。
1、了解一下疫情期间相关政策
疫情期间跨越了整个春节,由于各家医院情况不同,许多医院2月份几乎一个月不放假,不休息,梳理一下相关政策。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发明电〔2020〕5号《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就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提出十方面措施。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财社〔2020〕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指出,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肺炎机制发〔2020〕23号《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要认真落实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加班费、误餐补助等福利措施;
国卫人函〔2020〕6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三、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及时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将执行各类补助标准的人员数、工作天数和补助金额于每月10日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五、为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有关部门将出台政策,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沟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鼓舞防疫工作者士气。
国办发〔201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规定,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人社部规〔20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2、疫情期间补贴绩效如何发?
医院抗疫一线如何界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人社部规〔20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界定,凡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属于一线人员。
(1) 防疫补贴如何发?
只要属于一线人员,都有享受疫情补贴的权利。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法律依据为:
按照政策规定,医院要对参加抗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分类,申请地方政府预付发放疫情补贴。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医院结合情况也可以指定其他在岗员工,酌情补贴。
(2)加班如何处理?
按照政策,1月25、26、27日(初一、初二、初三)三天为国家法定假日,单位要支付正常工资,如安排员工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应向安排工作的员工支付3倍工资。1月24日、1月28—2月2日为法定休息日,2月8-9日、15-16日、22-23日、29日为法定休息日,要正常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是不是受劳动约束,依然处于“模棱两可”的处境,受公立医院的体制影响,公立医院与医务人员的法律关系,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法规体系,一般认为这属于人事关系,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务人员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在医务人员进行人事仲裁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同样适用,特别是医院有编内和编外身份区分,更增加了界定的难度,编外员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成为“同工同酬”矛盾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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