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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后,你愿意将遗体捐献出去吗?为什么?
遗体,器官,单位去世后,你愿意将遗体捐献出去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可能没有那么大义凛然,不是我不想,是因为我怕等看到已逝亲人时,认不出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个人是非常愿意的
可能我自己的器官还有可能被其他人使用,在其他人身上延续,我自己现在一年两次献血也是在做着,感觉很有意义,既可以让自己内心愉悦还能帮助他人,这次疫情本来还想着再去献血,医生说半年小翟,我只能年中在去了,对身体也好
不用想着什么不干净针头,如果人人都这么想,医院需要输血,血从哪里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去世后,如果我的遗体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话,我个人是很乐意捐献出去的。虽然中国很秉承入土为安,但我认为,既已去世,遗体始终会被火化,埋葬,最终归与于尘土。这看上去,遗体并没有什么价值,它终会因时间的流淌,而被慢慢埋没,那何不让它发挥该有的价值呢?
或许你遗体里的器官,就是他人的希望。这样遗体不是得到了价值,找到了它的意义吗?这不就是你生命的延续吗?既然这样的事情能够帮助他人,从痛苦中解放,又让自己得到了重生,又何乐而不为呢?而且“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这也会让自己的灵魂得到升华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会的。我想选择一个时间,签有关的法律文件。这件事的确利国利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不愿意
因为人死了,细胞还是活的,细胞过的,那么神经也就还活,神经还活就还有知觉,这就是为什么蛇头没了,蛇身还动的道理,我不信鬼神,但是怕痛,一点点静静的死去,比在痛苦中挨刀要好太多,多种实验表明,人死后是知道自己死了的,所以肯定也知道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遗体捐献的相关法律条文
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遗体捐献
第八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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