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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请从法律的角度解答,为什么?
不可抗力,疫情,合同此次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请从法律的角度解答,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综上,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客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能克服性;
2、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合同当事人及时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此次疫情,可防可控。相关法规,急待完善。发现疫情,及时上报,补齐短板,违者必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
不可抗力是以当事人角度来看的,有些事,比如战争,对国家来说是有可能避免的,但对普通个人或企业来说是无法左右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同理,有的观点认为政府行为也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的发生和发展,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也许真的可防可控,但对于普通民众,实在无法避免和克服,只能随波逐流,并且服从政府的管控措施。
因此,本次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关注杜哥,你也能成为法律达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疫情的发生属不可抗拒,它的起因属自然災害类别,而发生后的控制和治防措施,造成災害程度,损失大小等,就取决於人为因素了,涉及防控体糸的完备,管理程序,防控措施,技术水平,阻抗能力,应对机制等一糸列具体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属于,又不属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这个条件看,疫情属于不能预料的突发事件,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有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一份约期交货合同,因疫情开不了工,耽误交货,可以和对方商谈延期交货或撤销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为何说又不属于?
疫情发生不可预料,但发生后,影响自己合同利益,就不能借疫情推卸自己的责任。比如房子租恁合同,订立当时,不知道在租恁期内发生疫情,比如一工厂租恁厂房,疫情导致开不了工,不生产也得交租金,这个时候,就不能以疫情作为免责条款,不交租金。那怕合同里订立不可抗力条款,也不会成为免责的理由。道理在于,其一,疫情防控措施力度可强可弱,如果可以开工而不开工,没有硬性标准。其二,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如果正好到期,只是最后一两个月没用,则可协商减免。如在合同期间内,则不可以因疫情撤销合同,拒交租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个案具体综合认定,不能笼而统之。我从经营性房屋承租人角度写了一篇关于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文章,节选其中一部分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缺一不可。
不能预见:即新冠疫情发生的时间应当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换言之,如果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是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后,因此时疫情的发生已是现实,承租人明知疫情发生仍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新冠疫情应当视为承租人预见范围内的商业风险,不能再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发生了新冠疫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不能避免:即新冠疫情的发生、发展不以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新冠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
不能克服:即新冠疫情的发生与房屋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新冠疫情作为国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严重疫情,疫情暴发突然、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各地政府为应对疫情扩散采取了一系列包括延迟复工等在内的强力防控措施。有的疫情管控措施直接对经营性房屋(如餐饮、娱乐、酒店、商场等行业)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具备直接因果关系才有可能成立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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