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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商场统一关门,二手房东的说商场免租他也要收租怎么办?
疫情,合同,不可抗力疫情期间商场统一关门,二手房东的说商场免租他也要收租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商场关门一个多月,以为疫情严重,二月份都没营业,商场跟其他商铺还在商量免租减租的事宜,我分租的服装店老板昨天过来就说不管商场免租与否他都要收租。我说二月份他没能让我顺利开门营业所以不交。他把我店门锁了。我提出解约要他退押金,这情况节约能退吗?压了三个月押金两万七。咨询的律师说可以,二房东也河南硬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二房东:特殊时期应特殊处理才对,要没有钱大家都没有钱,缓一缓好吧,️福同享有难同当才对!请不要那么势利,一过什么都不会少的,一切都会有的!浪人胡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二包公,是一个很神奇的存在。
感觉是游离于甲方和乙方中间的第三方,感觉像是甲方的代言人,又像是乙方的说客,干的就是一个二皮脸的活。
这是他们的生存之道,上纲上线你没啥意思,如果你们这些租客都能统一起来,统一口径不交,那他也没办法。最好能联合起来,作废这个二包公,和甲方直接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物,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一些强力疫情防控措施,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成立条件。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在认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时,还需把握以下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反之,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或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包括合同迟延履行期间内),对该合同来说,不构成不可抗力,即并非“不可预见”。
►2、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为: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由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等不同情况,当事人可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主张免除责任的当事人须对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受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免责。
►2.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由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行使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须对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一刀切的笼统认定。个案中重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判断、合同履行程度、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履行,并结合合同履行地具体的疫情发展阶段和行政措施强度综合进行判断和适用,切实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强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通知及证明义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条规定,应当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的证明。债务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合法形式通知了债权人,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交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体出台的疫情应对措施,而且必须包含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即可视为其完成了该条规定的通知和证明义务。对减损措施的证明,只要提交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了措施,对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有一定意义的证据即可。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答: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后,后续可能会造成一段时间内用工紧张和材料供应短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合同的履行可能还需要采取额外的卫生防护等措施,由此造成合同履行的社会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结合具体个案情况,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环境或基础较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的规定,疫情引起的社会环境的变化在合同订立时并不能被预见,如达到异常变动的程度,不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可结合具体个案实际认定为情势变更。认定情势变更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要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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