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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清朝打胎犯法吗?
清朝,古代,唐律在大清朝打胎犯法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堕胎行为 定罪量刑最早的记载是唐代。《唐律, 斗讼》:“ 若刃伤及折人肋, 眇其两目, 堕人胎, 徒二年。堕胎者, 谓辜内子死乃坐, 若辜外死 者, 从本殴伤论。”《疏义》曰:“ 堕人胎谓在孕未生, 因打而落者, 各徒二年。注云:` 堕胎者, 谓在辜内子死乃坐' , 谓在母辜限之 内而子死者, 子虽伤而在辜限外死者, 虽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 形者, 各从本损伤法, 无堕胎之罪。”元政府特别对官员殴妻导致堕胎行为加以严惩。《元史》卷105《刑法志》载,“ 诸职官殴妻堕 胎者, 笞三十七, 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 注边远一任, 妻离 之。”
明代继承了唐律的精神, 《明会典》卷131《斗殴律》:“ 折人 肋, 眇人两目, 堕人胎及刃伤人者, 杖八十, 徒二年。” 还特别规定 导致犯罪妇女堕胎的渎职罪。《明会典》卷143《妇人犯罪》条下 载“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栲决者, 依上保管, 皆代产后一百日栲决。 若未产而栲决因而堕胎者, 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 杖一 百, 徒三年。”
清律继承唐律明律的精神, 但《大清律例》卷26《威 逼人致死》罪名下, 还特别规定:“ 妇人因奸有孕, 畏人知觉, 与奸夫商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者, 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 杖一百, 流三千里„ „ 如奸妇自他人卖药, 奸夫果不知情, 止科奸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合法的
不过清末新政,1909年颁布了新刑法之后,就非法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国自唐朝即规定堕胎为犯罪:《唐律·斗讼律》第9条:“若刃伤及折人肋、眇其目、堕其胎者,杖八十徒二年。”延至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
但对于法律,更重要的是道德约束,我记得有本古书籍说:地狱的一层是给再嫁的寡妇和失贞的妇女。这些鬼话代表的都是对女性的禁锢,但在当时有很强的公信力。
再加上当时孩子就是劳动力,孩子就是战斗力。所以古代的计划生育都是鼓励多生。有时候政府奖励酒肉,有时候奖励牲畜,更有甚者直接免赋。
古代由于缺乏避孕措施和计划生育,所以媳妇儿一旦怀孕了,就得生下来,十月怀胎,有条件的找个接生婆,没条件的自己解决,由于没有刨腹产,营养也不好,很多孩子要么流产了,要么难产而死,要么生下来就残疾了。
所以堕胎在清朝,即使有律法,也形同虚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打胎称堕胎,这种行为在古代就存在着,但从法律考源上看古代法律有过禁止堕胎的规定,而且处罚很重。但更主要受当时的社会道德伦理、公序良俗、家训族戒、民风传承、礼制令律、因累报应等等的约束或限止,视自行堕胎或帮助他人堕胎行为,是伤天害理, 会遭到报应。
堕胎从古至今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 作为客观事实, 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汉代对此已有记载,《汉书》卷97《元 后传》记, 西汉成帝时, 皇后赵飞燕和妹妹赵合德“姊弟专宠十余 年, 卒皆无子”, 但她们为了固宠, 又逼迫怀孕宫人堕胎“ 掖庭 中御幸生子者辄死, 又饮药伤堕者无数。”《后汉书》卷10《皇后纪 何皇后传》记东汉灵帝时, 妃子王美人怀孕, 畏何皇后“ 乃服药欲 除之, 而胎安不动。” [ 2] 普通百姓因为生活贫困, 不能养育更多子 女, 也多堕胎之举。《三国志》卷13《魏书王朗传》载其上书劝魏 文帝育民省刑, 说“嫁娶以时, 则男女无怨旷之恨;胎养必全, 则 孕者无自伤之哀;新生必复, 则孩者无不育之累;”[ 3] 王朗所说 “ 孕者”“ 自伤之哀” 即是堕胎,“ 孩者”“ 不育之累” 属于溺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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