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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费用,变成事故车是否可以索赔?
车辆,损失,万元车被撞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费用,变成事故车是否可以索赔?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2、车辆贬值能否获得赔偿,应考虑贬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
3、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应当到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是否属于法律上所指的损害,需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可补救性。所谓损害的可补救性,是指损害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能够获得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它要求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
因为生活中损害总是在所难免的,为了维护人们的活动自由,法律上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他人行为的轻微损害,或使行为人对造成他人轻微损害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维修后,事故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并未达到一定的程度,属于人们应容忍的范畴,就不应属于侵权责任法所需救济的损害范畴;如果达到了一定程度,作为一种切实存在损害,就理应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法院会支持赔偿折旧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扩展资料
本报讯价值百万的名车买后一个月还未上牌就被撞,由此引发巨额赔偿纠纷。原告除了主张21.5万元的维修费外,还要求肇事方承担车辆折旧费3万元。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赔偿维修费全额的诉请,折旧费诉请未获支持。
2014年2月15日23时50分,长深高速(宁杭)方向某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某客运公司所有的普通货车与同车道吴某驾驶的某市政工程公司的无号牌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市政工程公司将其受损车辆拖至某修理厂修理,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按修复标准确定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1.5万元。
市政工程公司将肇事货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除主张经评估确认的车辆损失21.5万元外,还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市政工程公司认为,其于2014年1月16日才以高达145.5万元的车价购置这辆玛莎拉蒂轿车,购车仅1个月还未来得及上牌就发生本次事故并造成较严重的车损。
“玛莎拉蒂轿车经修理后的安全性能等方面可能达不到原车出厂标准,更何况出了事故的车就会贬值很多。”为此,市政工程公司主张,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应额外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则认为,折旧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该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市政工程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21.5万元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书为证,应予支持;但对于其主张的折旧费,因未能提供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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