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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配律师(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一方持有的共同股权)
股权,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婚姻财产分配律师(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一方持有的共同股权)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均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股权,则通常分割股权的效力不会产生异议,可以比照股东之间的转让具体操作。问题在于,根据公司章程等材料显示,只有一方持有股权时,如果离婚分割股权,则会出现很多障碍。比如,在离婚后的男女分割股权后,均作为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因为怨恨等原因,导致不能像正常的股东那样进行决策,而是意气用事。结果,不仅不能做到股东之间精诚团结,还极易出现公司僵局,不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而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出于对公司以及自己利益着想,其他股东就会对于分割股权的约定有异议。
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特点,所以其他股东的考虑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在分割股权时必须妥善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尊重,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夫妻中的股东一方应向其他股东说明要分割股权的情况,有其他股东进行表决,以过半数通过为条件,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应分割给夫妻非股东一方的股权,如不购买视为同意分割。如果其他股东准备购买股权,则应当对股权进行评估以确定价值,而不应当依据出资额确定股权价值。根据以上程序,夫妻中非股东一方要么取得股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么取得与股权相当的对价,从而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的财产属性之间的平衡。
对于没有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分割股权的离婚协议,因其未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其他股东要求行使有限购买权的情况下,该类协议条款参照股权转让中未尊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做法,认定为无效。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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