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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免费咨询(离婚纠纷案例:丈夫不堪精神病妻折磨,诉离婚获准许)
双方,婚前,精神病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免费咨询(离婚纠纷案例:丈夫不堪精神病妻折磨,诉离婚获准许)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基本案情:
2010年陆某与高某经人介绍相识,见面两次后在双方相互认识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高某母亲才告知陆某其女儿在广东打工时受过刺激,需要吃药维持。
后高某有次发病去医院诊治时,陆某才知道高某婚前已经患有精神病。但陆某认为高某已是其妻子,便每月主动带高某去医院检查治疗。但在治疗一年多年期间,高某多次趁丈夫陆某不注意私自离开医院,陆某多次到处寻找高某协同家属送其去医院治疗。
陆某于2011年底探望高某后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均未果。陆某认为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遂委托深圳立帮律师团的谢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案情分析:
本案中,陆某与高某是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到一个星期,互相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差。因高某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但未能治愈,为此,陆某与高某产生矛盾。
庭审中高某亦明确表示同意与陆某离婚,但要求其补偿10万元经济补偿款,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分居多时,并都承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且分居前高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全由陆某支付,陆某起诉离婚,合理合规,法院应予以准许。
对于高某所要求补偿10万元的经济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高某患病今后还需长期服药治疗,无经济收入。因此,陆某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高某一定的经济帮助。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陆某与高某离婚;
2、陆某给付高某经济帮助款10000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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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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