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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的税费怎么算(不动产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税费该由谁承担?)
买受人,税费,所得法拍房的税费怎么算(不动产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税费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的不动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进行公示;如果人民法院未进行公示,致使买受人产生巨大误解,买受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如果拍卖房产产权取得未满五年,其增值税与所得税税率相加接近20%,对买受人来说成本陡然升高,很可能无法实现其购买目的,此时买受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
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税费及承担方式进行了公示,但是被执行人与买受人对于税负负担存在争议的,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照《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分配税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如果买受人认为法院的《竞拍公告》中所做的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合理地增加了自己的负担,让自己承受了本不该承受的税费,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四、总结
当竞拍公告中,对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条款作出了明确提示、解释时,可以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款;如果竞拍公告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买受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配税负:由被执行人承担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买受人承担契税和印花税。
虽然有许多观点认为由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条款应当无效,此规定属于执行权这一公权力的滥用。但是司法拍卖虽然是公法拍卖,但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只要买受人对其需要承担全部税费有充分的认知,其作为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会自行判断是否还要出价、加价。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在进行一些房屋交易时,也规定了税费转嫁条款,由买受人承担税费。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下,一旦法拍房的含税价格超过了市场价,出价方一般就会不再加价,这会对法拍房的最终成交价作出自动地市场调整,故不需要直接判定该条款无效,应当尊重竞拍者的意思自治。
目前,在各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在进行的拍卖程序中,《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均存在较多规定拍卖程序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或对于税费承担规则表述模糊的情形。由于被执行人的自身经济状况往往较差,且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交流不及时的问题,在对出卖方纳税规则规定不明晰、对买受方规定较为明晰的情况下,买受人更容易成为最后缴税义务的“买单人”。因此,买受人在参加司法拍卖前应当对司法拍卖中的税费问题作出明确了解,并且提高警惕。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号:法释〔2016〕18号
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8年)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1993年)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生效日期:2021年9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第11号
生效日期:2011年1月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即将于2022年7月1日失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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