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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乐享混合基金(案例:未尽适当性义务,银行为投资者理财损失担责)
交行,岳阳,金融银华乐享混合基金(案例:未尽适当性义务,银行为投资者理财损失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在银行营业场所销售专区办理业务的,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须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银行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而本案中,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无法提交相关“双录”资料,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相关风险告知义务。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向王景辉推荐案涉金融产品时的监控录像或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该行已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并以言辞或书面以及其他信息化的方式详尽合理地向王景辉如实说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并得到王景辉本人对上述认知的确认。即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尚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本人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在抗辩中亦未举证证明金融消费者王景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听取其作为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不适当,亦未能证明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王景辉做出自主决定,故对其提出的应完全由本案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在厘清双方之间的事实争议后,对本案损失数额之认定应考虑双方情况和过错后予以划分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王景辉此前有过多次投资理财经验,作为有一定投资认知水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景辉应当知晓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行为之效力及相关市场投资风险。结合上述因素,考虑到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变化和波动所致,并非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的代理行为导致,故王景辉应对自己投资之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对于王景辉在本案中购买涉案产品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应赔偿王景辉主张的财产损失中的114572.3元(1145722.92元×10%)。至于王景辉主张因交行岳阳巴陵路支行延误其正常稳健理财所产生的实际损失部分,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既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等均是人民法院进行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重要基本原则。本案裁判并非要求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或代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忽视投资主体的自由处分之权利,而是希望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作为更有能力提示金融消费者防范相应风险的主体,能够更加完善相关机制举措;同时,金融消费者亦更具风险意识,双方共同促进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和社会经济法治的进步。
综上,王景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270号民事判决;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景辉损失114572.3元;
三、驳回王景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8元,共计32472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路支行负担20000元,王景辉负担124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赵顺容
审判员 袁学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姝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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