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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论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肉刑,刑罚,刑法鬼薪(论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景帝时期的刑法改革内容
自古以来,中国便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社会劳动生产力,而景帝即位后,文帝改革肉刑的诸多弊端一一呈现,朝野上下,虽称颂文帝改革之大德,但真正实施时,却造成了“轻刑重罚”的惨状。于是景帝下令对刑法再一次改革。
⒈减笞刑、作箠令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大意就是,以笞刑代替肉刑,又加重了惩罚没什么区别,侥幸不死的,也不再可能是健康人了。这道诏令反映了文帝刑法改革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此后,景帝对文帝的笞刑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
⑴ 减笞刑之数 汉景帝两次减笞刑之数。第一次将: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当斩左趾者,现改为笞三百;当劓者,现改为笞二百。景帝在文帝刑法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减轻刑罚。但是,因为文帝当时就是未对笞刑做详细规定,才导致“率多死”的局面。景帝仅仅对其减轻,仍然造成了“狱尚不全”的现状,很多犯人受刑之后,不是残废便是死亡。 第二次是在至中六年,汉景帝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加笞刑,全国各地都出现了“行刑未毕而犯人已亡”的惨状,在这样的情况下,汉景帝继续减轻刑罚,同时下诏说:笞刑,是为了教化百姓使其改过自新而设立的,要确定具体法令。
⑵作《箠令》以限笞刑之用 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响应景帝诏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作《箠令》规定:笞刑所用的刑具,长五尺,宽一寸,是竹子,末端厚半寸,削平竹节。受笞刑的,一律击打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人,处罚完一罪后方可更换。自此,有了箠令的具体规定后,笞刑实际上改为了箠。笞刑,使用刑具本为荆条,也就是长刺的木条。而箠令中规定的刑具是竹板,所以,景帝改笞为箠,以竹代荆,减轻刑罚的改革,虽仍未跳出肉刑范畴,但还是值得肯定与支持的。
⒉改“磔”为“弃市” 汉景帝在其中元二年(公元148)下令:改磔曰弃市,勿复磔。废止把人剁成碎块的“磔”刑,而改为“弃市”。把人剁成碎块也是从秦朝传下来的酷刑,一直用到汉初;“弃市”就是把犯人拉到市场杀头或者腰斩。汉景帝的这项变更,让死刑不再像奴隶社会那样种类繁多,独存弃市这一死刑,比较秦朝而言,显然是很大进步的。 ⒊确立冤狱复审制度 中元五年,九月,景帝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大意就是说:法令制定适当,是为了禁暴止邪。诉讼,关系到人的命运,死了就不可能复生了,有的官吏不遵守法令,贿赂横行,结党营私,苛刻百姓认为明察秋毫,让无罪的人无辜受冤,朕十分怜悯。有罪的不认罪伏法,酷吏以法施暴,不能不说会这样。有疑惑的案件,如果原情定罪,本不至死,却以律文附会罗织成罪犯人不服的,就拿来评议为其平反。景帝后三年,又再次下诏: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这里不仅再次重申冤狱复审制度,而且对重审不当者不予处罚,减少了的谳者顾虑,保证复审制度顺利进行。复审制度,虽起源甚早,但景帝即位后,仍以诏令重申复审制度,对官吏的清廉审判敲了下警钟,使得贪官污吏不再横行无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民众受冤的情形。
文景二帝在位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刑法发展及改革的重要时期。是中国刑法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化的形成时期,在中国刑法史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四 、文景二帝刑法改革的历史意义
这次刑制改革废除了两千多年的肉刑,使刑罚走向相对文明,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大历史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作为一次封建刑制改革,其目的必然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如作为肉刑重要刑种之一的宫刑在此次改革中并未明确废除或予以取代。同时,此次改革以后不久,斩右趾又复施行。应该说,汉文帝废除了自夏朝以来实行了两千多年的黥刑、劓刑、刖刑等肉刑,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大历史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文景二帝的刑法改革,保护了社会生产力
汉文帝时,西汉社会经济开始繁荣兴盛,社会秩序比较安定,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社会的繁荣地主贵族日益奢侈,需要从农民身上剥削更多的财物,这些都要求增加可供剥削的劳动人手,而肉刑使犯罪者失去劳动力,这是汉文帝废除肉刑的真正原因。此外,借以废除肉刑之事,获仁德爱民之名,是统治者统治长治久安,笼络民心的最好方法。从秦末农民战争吸取的教训,是的西汉统治者知道该如何治国理政,使国家长治久安。这也对后世反抗匈奴进攻和平定七王之乱产生了重大作用。 (二)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渐转文明 汉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秦朝的刑罚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其中肉刑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刑并存,并且自由刑尚不规范、缺乏合理的差等阶梯。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西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不仅废除了劓刑等肉刑,还确立了以徒刑和笞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制度。自此以后,作为早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已不为人所接受。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开始成为刑罚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系统化。文帝、景帝及以后各朝代刑罚制度经历多次变革,至隋唐时期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五刑制度。可以说,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三)促使我国的刑法有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汉初刑制改革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维护了封建统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后世乃至现在我国的刑罚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汉朝的刑法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逐渐衰弱,而封建制五刑得以发展。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两千多年前的汉朝,在经济社会发展尚处于一种不发达的历史,但是却能做出这样一种举世瞩目的改革举措,不得不对文景二帝心生景仰。通过对汉初刑制改革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很多成功的经验并把它用于现今的立法工作中去。我们应该吸取古人的教训和经验,在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大力进行普法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相信会在社会治安上有很好的效果。此外,在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刑制改革也给了我们一些提示,就是刑罚制度应与当时的经济和文化水平相适应,不应滞后也不宜超前。在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今天,这次成功的刑制改革仍有许多经验和成功之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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