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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论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肉刑,刑罚,刑法鬼薪(论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汉文帝刘恒,母薄姬,受封于代,立为代王。在刘邦诸子中素有仁德贤能之名,诸吕之乱后,宗室大臣立其为帝。当时陈平等说:“大王奉高帝宗庙最宜称,虽天下诸侯万民以为宜”。由此可见,刘恒的上台,得到了西汉统治阶级的拥护。但是,一个不受别人重视的藩王一跃而成为天子,如何加强自己的地位,让其余藩王臣服,是他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刘恒继续推行仁政,与民休息,改革秦朝严刑苛法,以得人民支持拥戴。 作为开“文景之治”的君主,汉文帝刘恒相对宽厚仁慈,是锐意推进刑罚改革的。相传刘恒生母薄太后,年轻时曾被按律籍没为奴,因此他对收拏法和连坐法有切肤之痛。于是,刘恒继位仅月余,在朝议事时就迫不及待地向大臣们提出废除“连坐”。汉文帝下诏: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现在有人犯罪,就要将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收孥,朕认为这不适当,请讨论废除。 文帝死后,刘启继位,史称景帝。刘启执政时,继续坚持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平缓狱刑。自汉朝建立至景帝,偃武修文,与民休息,使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百姓生活日渐好转,臣民皆拥戴汉室。也正因如此,才能三个月平定“七国之乱”,一方面巩固了中央集权统治,另一方面更体现了民心向背的重要性。 汉初统治者的慎刑思想、"无为而治"的治世理念以及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都是废除肉刑以及刑法改革的催生剂和内动力。
二 、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导火索
(一)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直接原因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其大意是:齐地的太仓令淳于意有罪被判肉刑,押解往长安受刑,其幼女缇萦随父入京,上书给汉文帝,痛陈肉刑之弊,愿自己没入为官家的奴婢,替父赎罪。
汉文帝看了缇萦的上书后,心生怜悯,感动于缇萦的爱父之情和孝义之举,(这点在《汉书文帝纪》中有所记载:“孝悌,天下之大顺也”)推及天下所有罪人,随即制诏御史:“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这就是《汉书》记载的汉文帝废除肉刑的经过。 但汉文帝废除肉刑,决不单纯是受到孝女缇萦言行的感动,而是与汉初整个形式有关,由当时的劳动力缺乏以及边疆匈奴的威胁造成的,弱女缇萦的上书,不过是为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的一根导火索。
(二)汉景帝的刑法改革的直接原因
由于文帝改肉刑为笞刑的法令并不完善,造成了各地官员对犯人行刑后,导致犯人死亡。于是很多刑罚并非减轻而是加重了,造成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局面。景帝为了实现真正的“轻刑”,说“加笞与中最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于是在位的几年间颁布了各种刑法改革的措施。
三 、文景时期刑法改革的内容
(一)文帝刑法改革的内容 秦王朝时,以法家思想治理天下,出现了“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汉朝建立时,无论官制、法制,多继承秦王朝的,这就是历史记载的“汉承秦制”。汉初统治集团十分重视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首要任务是改革秦朝的严刑苛法,即所谓的“因民之疾秦法,顺流而与之更始”。(《史记萧相国世家》) 汉文帝即位后,他在诏书中明确指出:“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这里,我们看到了最原始的对法的定义——禁暴而卫善人。由于封建地主阶级的局限性,法所保护的只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是不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禁暴卫善”的。但是,从维护统治来说,汉文帝从长远地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他的任务就是继续改革秦朝的严刑苛法。《汉书晁错传》记载:文帝“绝秦之迹,除其乱法”,“除苛解娆,宽大爱人:肉刑不用,罪人亡孥;诽谤不治”。这两句话简明扼要的介绍了汉文帝“刑罚大省”的内容。
汉文帝的刑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 罪名的改革
(1)废除连坐收孥法 自殷周以来,就有夷三族之罪。即一人犯法,父母、妻子、兄弟一同治罪。但另外一种说法是,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高后吕雉称制时,为笼络人心,同时也给吕氏一族留条后路,曾“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汉书刑法志》。 文帝即位后二年,也下令废除此法。文帝说: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史记孝文本纪》)但是遭到了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的反对,理由是“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孥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大概就是说,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相互牵连,让他心中有所顾忌,这就让人不敢犯重罪了。连坐收孥之法,有很久了,臣的愚见,就让它留着吧!文帝批驳说:“朕闻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皇帝严令如此,诸大臣只好同意。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孥诸相坐律令。”在两千年前,汉文帝认为犯罪只处罚罪犯本人的见解,是难能可贵的。 但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局限性决定了法所卫的善人就是他们自己,所以只要对其有利,像这类必要时可以出现的刑罚,是不可能完全废除的。“后元年冬十月,新垣平诈觉,谋反,夷三族”《汉书文帝纪》。新垣平虽不是什么好东西,死有余辜,但他的三族老幼有何罪过,而受此株连?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就感叹地说:“夫以孝文之仁,陈平、周勃之智,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由此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所谓的“禁暴而卫善人”不过是维护地主阶级统治、镇压百姓反抗的愚弄之言。
(2)废除诽谤妖言法
秦时,“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史记秦始皇本纪》,只要人民言语不入统治者之耳,即以妖言诽谤之罪论处。这让我想起了殷商末年,纣王无道,尚有比干等人直言劝诫。换在大秦,却无一谏臣,何故?妖言诽谤之罪也。汉朝法律中规定,凡属“妖言惑众”,“怨望诽谤政治”的,也要处以斩刑。这样,文帝认为要“广谏争之路”便难以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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