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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论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肉刑,刑罚,刑法鬼薪(论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因此,汉文帝即位后二年,下了废除诽谤妖言法的诏令: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汉书文帝纪》并且宣布:“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即是说:从此以后,有这类行为的不得治罪。这样,就可以或多或少的使一些无辜免遭杀戮,同时能起到“通治道而来谏者”的作用,使皇帝能广开言路,不至于闭目塞听,坐由佞臣把持朝政。这样,在这个君臣齐心、上下一致的时代,一方面,汉文帝在良好的用人环境中,得以不扶自正;另一方面,贤臣良将能够进言献策,为后来的盛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废除肉刑
肉刑是奴隶社会的产物,是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镇压努力和平民反抗的工具,被封建社会继续沿用。因汉初的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汉朝统治者部分恢复了秦朝的法律,而肉刑就占了大部分。文帝诏书称:“法有肉刑三”。据孟康注释:“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 缇萦上书后,文帝下令废除肉刑。
⒉刑法的改革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
⑴ 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按孟康的说法,“完”为既不加肉刑又不加髡刑与耐刑,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现代学者多持此种观点。但“髡”、“耐”等刑,其形貌可以复原到与常人无异,自然也就称不上“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了。据《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所以,这里所说的完刑,其实并非肉刑,但是受成书于秦汉之际的《孝经》记载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是孝之始”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人尤其是儒者是不愿受完刑的。
⑵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黥刑,又叫墨刑。据《说文解字》记载:墨刑在面也。就是在脸上刺字,以墨涂之。髡钳,是指剃去犯人的头发胡须,用铁圈束颈。总的说来,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肉刑改为劳役刑,对犯人来说,可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⑶ 当劓者,笞三百;当处以劓刑的,改为笞三百下。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的一种酷刑;笞,用鞭杖或竹板打。以笞三百代劓刑,总的说来,不损犯人肌肤,是好事;但是,由于未明确规定笞刑使用刑具以及笞打部位等,笞三百往往让犯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⑷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趾,这里指的是脚而不是脚趾头。就是把斩左脚的刑罚改成笞五百下。同样的,很多尤其是身体虚弱的犯人根本经受不住“笞五百”的刑罚,出现了“刑未已,犯已亡”的惨状,这就使汉文帝的肉刑改革蒙上了一层阴影。
⑸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这里是指犯斩右趾以及杀人罪而自首的,官吏贪赃枉法等,已决犯又犯笞刑及以上之罪的,皆弃市处死。这里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代价代替斩右趾,实有重刑之实。此外,犯杀人罪的犯人自首,同样处以死刑,这样,使得杀人的犯罪分子不再敢于自首,给地方及中央的官吏在办理案件时增加了许多不便。但是对累犯加重以及贪官污吏重处的思想,却是一大进步,这也为“文景之治”的盛世奠定了基础。
总的说来,汉文帝将各类肉刑改用别的办法予以惩治,从主观动机上应该说是好事。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结果。
⒊执行的改革 对已决犯,也就是已经量刑后交付执行的,经劳动一定期限未再犯新罪的,可以递减刑罚处分,也就是减刑。其内容有:
⑴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已决犯人,就是已经定罪量刑的犯人,应处以完刑判为城旦舂的,满三年后,改罚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鬼薪,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鬼薪白粲是比成旦舂较轻的刑罚。但到了后来,鬼薪白粲还要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重体力劳动等。这就充分暴露了统治者的奴役百姓为其劳动意图,但总的说来,存在的这种减刑制度,也为犯人改过自新提供了希望。
⑵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这里是说犯人的原定刑期,也就是鬼薪白粲的刑期不止一年,而服刑满一年的,可以减刑为隶臣妾。这里的隶臣妾,法制史学家们有诸多看法。但我认为,汉朝的隶臣妾与秦时是有区别的:秦朝时,隶臣妾是一种奴隶制度。他们是从事官府勤杂工作的男女奴隶,其主要的来源是连坐受罚被“收”入官府的罪犯家属,战场上主动投降的战俘,以及“隶臣妾”的子女等等;他们世世为奴,代代为婢,是不可以得到解脱的;而汉时,隶臣妾是分两种的:一是刑徒,就是犯了罪,最终被执行的罪名获刑罚是隶臣妾;另一种是类似于秦时的官奴。
⑶ 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判隶臣妾一年并服役满一年的,可以免罪为平民。这也是我认为秦汉两朝对隶臣妾不同定义的主要原因。因为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大过渡时期,也就是秦朝,隶臣妾,是终身为奴的,除非有人愿意赎买隶臣妾,否则是不可以通过其他手续成为平民的。
⑷ 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这里的满二岁,同样是在原判隶臣妾刑期超过两年,而又服刑了两年的罪犯。不然,我们会产生一个疑问:隶臣妾服刑满一年的,可以免为庶人;而服刑两年的却还要服司寇之刑?这里的司寇与历代有所不同,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本应是一种官职;但这里的司寇却是一种刑罚。《汉旧仪》里说:“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司,同伺,就是被派往边地服劳役,并用以防御外寇,故名司寇。云梦秦律也记载:有的刑徒称为司寇。在中国历史上,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
⑸ 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前面已经提及,男为司寇,女为如司寇,就是说,司寇满一年、如司寇满两年的可以免罪释放成为平民。到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汉文帝规定的可以减刑的罪名,由重到轻依次是:完、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这些,我们能总结出一个特点:劳役!
⑹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其大意是说:犯了罪后逃亡或者当处以耐刑以上的罪犯,不适用这个法令。在此法令颁布以前,判处城旦舂却没有禁锢的,与完刑改为城旦舂的一样可以减免刑罚。这样有区别的对待犯人,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且当时的西汉王朝收到了很好效果,是值得注意和深思的。 但从这一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出可以递减的刑罚都是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虽然保全乐犯人的肢体完整,但既未完全免除罪犯的皮肉之苦,又未达到真正轻刑的作用,只不过是统治者为了长远的利用犯人的劳动力而已。这样,不仅可以缓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而且可以利用犯人服役。这些,即表明了他们递减刑法的真实目的,又体现了在封建统治的社会里,是不可能让法律达到真正的“除恶禁暴以卫善人的”。不过,在客观上,刑法的减轻对人民是有利的,值得我们肯定。 在汉文帝约法省刑思想的指导下,出现了“政宽人和’的大治之象,《汉书刑法志》里所记载的”断狱数百,几致刑措”虽有夸大溢美之词,但也算得上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刑罚大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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