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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岁宝宝营养食谱(11个亮点,带你了解一周岁的“它”!)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一周岁宝宝营养食谱(11个亮点,带你了解一周岁的“它”!)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亮点八: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遏制严重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就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处罚职责,防止不作为;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体现法的安定性,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原《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时效一律规定为两年,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①也就是说,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是两年,但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时效可以延长到五年。这样的规定更科学合理,有利于遏制严重的违法行为。
亮点九:细化行刑衔接制度,阻止“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
行政处罚是针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刑事处罚是针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时,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同时构成犯罪有模糊之处。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竞合的场合。原《行政处罚法》第22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原《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这给行刑衔接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防止“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
亮点十:完善行政处罚无效制度,严格区别违法与无效的界限。
《行政处罚法》旨在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阻却违法处罚和无效处罚行为的发生。行政处罚的违法和无效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无效是严重的违法;无效的,一定是违法的,但违法的,不一定是无效的。新旧《行政处罚法》对无效行政处罚的表述有较大的差异,反映了它们标准上的不同。
原《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的“无效”所涉及“面”既“过广”,也“过窄”。“不遵守法定程序”就无效,显然没有区分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这种“一刀切”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实际。这就是无效范围“过广”。但对于执法主体无处罚权是否无效,未作规定。这就表现为无效范围“过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有了更全面、更准确的标准,即在三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效: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无处罚资格,没有行政处罚权。二是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没有依据,应当是指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即该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三是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违反程序行为都无效,必须是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影响实体决定内容的程序违法,才构成无效。
亮点十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强调对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适用力。
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事实的过程。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否则会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原《行政处罚法》对法律适用规则未作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7条增补了这方面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这里明确了两项适用规则:一是属地主义。即不论当事人在哪里注册或户籍地、居住地在哪里,只要他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地,就适用本地的法律规范。在人地法与行为地法之间,应当选择属地主义,适用当事人行为地法律规范。二是有利于当事人主义。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里同时包含着另一层意思,如果修改后的规定比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对当事人更为不利的,应当适用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这是前后都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
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总体上是适用当事人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时”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地规定与当事人所在地规定或处理机关所在地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当事人行为地规定;当事人行为时规定与对当事人处理时的规定不一致时,则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这些适用规则内容,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的。
另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8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首次强调,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不是“法外之地”,他们在我国领域内作出违法行为的,同样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处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来源 | 综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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