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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岁宝宝营养食谱(11个亮点,带你了解一周岁的“它”!)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一周岁宝宝营养食谱(11个亮点,带你了解一周岁的“它”!)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让我们一起解读下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的亮点吧。
亮点一:突出教育、增加温度,强调公正文明执法。
新旧《行政处罚法》开宗第一条都表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既要保障又要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次修订,在继续秉承这一立法宗旨的基础上,重点是凸显教育、体现人性执法、增强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这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确立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一原则排除单纯的处罚主义。执法机关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处罚的目的是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规定,提高了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强调文明执法,着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确立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轻微不罚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不罚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二句规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无错不罚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三种“不罚”,有的属于“不予处罚”(如轻微不罚和无错不罚),有的属于“可以不罚”(如初次不罚),但都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能不罚者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
第四,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经济上有困难的,可以变通履行。《行政处罚法》增加第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体现了人性执法,增加执法中的温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亮点二:增设“行政处罚”概念,走向实质认定行政处罚行为。
为了克服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立法中对法律所调整的主题概念进行界定,已成为一种通例的做法。自21世纪以来,我国大多法律都已开始为主题概念下定义了。我国在规制行政行为方面有三个基本法,即《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分别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下了定义,唯独只有《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下定义。原先立法上的这一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往往从“名称”上去认定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从实质上去认定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等固然是行政处罚,但不用这些名称的,就不被认定为“处罚”。这样就导致不少新形式的处罚,如“罚岗”“游行示众”“参加强制性学习班”等,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这次修订,新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引导人们从实质上去辨别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就是说,不管形式和名称是什么,只要为了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他承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不利后果,就属于行政处罚,不论在名称上是否标有“行政处罚”。这使得从实质上而不仅仅是形式上辨别行政处罚行为成为可能。
亮点三:增补行政处罚手段,完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手段和种类,是行政处罚设定的基础。对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是对行政处罚手段和种类的设定。原《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手段和种类的规定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把处罚的基本手段列全,还有一些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设定的处罚方法没有写入《行政处罚法》;二是把处罚手段与处罚种类混为一谈,更没有把手段和种类有机结合起来。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较之原先规定,有很大改进。一是增补了不少处罚形式,如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经营、限制从业、责令关闭等;二是把手段和理论上的分类结合起来。理论上把行政处罚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申诫罚(声誉罚),并且人身罚是最高罚,申诫罚是最轻罚。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所列处罚手段正好和种类相对应:第一类是申诫罚;第二类是财产罚;第三类是资格罚;第四类是行为罚;第五类是人身罚;还有第六类是其他罚。
亮点四: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依法设定是依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原《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并对它们之间的设定权限作了划分。具体设定权的划分为: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限制法规和规章随意设定行政处罚,防止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0多年来,地方在实施中普遍感觉这一规定对地方性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行政法规也有类似情况。这次修订,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作了适度扩大,以增强行政处罚制度的活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同时第12条第3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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