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一周岁宝宝营养食谱(11个亮点,带你了解一周岁的“它”!)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一周岁宝宝营养食谱(11个亮点,带你了解一周岁的“它”!)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显然,这里增加了行政法规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设定权。同时,为了防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超越职权滥设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亮点五:推进综合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下移,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为防止“九龙治水”,推进交叉领域的综合执法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为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增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另外,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推动了执法重心的下移。原《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把处罚权限制在“县级以上”。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过去之所以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只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主要是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具有较完善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条件。但在实践中发现,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往往是最早、最直接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它们一概没有处罚权,会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和“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状。这次修订,将行政处罚权适度地延伸至乡镇基层人民政府,就解决了这一矛盾。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然,新《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直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某些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基层。所以,不能认为到2021年7月15日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就理所当然地具有行政处罚权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最终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还须依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考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另行决定。
亮点六:引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在继续保留原有的四项程序制度(事先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和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还增设了三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或者说是把三大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引入《行政处罚法》之中,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在全国推开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这次写进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制度。这一制度引入《行政处罚法》中并有多处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3款再次重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34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39条特别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41条第1款要求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第48条首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42条对执法人员的执法作出了严格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度。这是调查取证阶段必须遵循的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7条首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这里强调“全过程记录”非常重要。所谓执法全过程记录,特别是指执法机关的执法摄录仪所拍摄录像,应当从执法的“起点”,即发现当事人违法或者和当事人接触的第一个时间开始,到执法活动的结束为止,不能只拍摄对自己有利的一个时间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要求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程序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引进了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这就将重大复杂的、较大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法制审核之中,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设立了最后一道屏障。
除了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外,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还对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制度作了许多完善:它扩大了听证的范围,补充了证据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增加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方面的规定等。
亮点七:确认和规范电子技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当下社会已是一个网络社会、数字社会、信息社会,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已离不开电子技术手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确认了电子证据,并对电子证据的使用作出要求,规定电子证据必须公开、审核、合法,不得因采用电子证据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61条确认了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第67条又确认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的有效性。确认电子技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极大提高了行政处罚实施的效率,既方便行政机关的执法,也方便人民群众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参与。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