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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怎么样(安邦覆灭原因)
数额,资金,非法占有安邦保险怎么样(安邦覆灭原因)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四)案发后积极还款,弥补损失,争取减免刑罚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积极归还集资诈骗的资金,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可行方式。
(五)向特定对象融资,避免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集资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不认定为犯罪。企业经营民间借贷有时不可避免,但要区分借贷对象,要选择特定对象,避免向社会公众集资,也是避免触犯刑法的可行方式。
(注:文中信息来源于公开披露信息。如涉及自身权益,请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文中信息及解读不能作为主张权益的法律依据。文中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为了学术研究及探讨。)
作者简介
李特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领域主要为破产重整与并购、国企改革、债务危机以及商事犯罪、职务犯罪等。曾承办:河南雪樱花制药公司清算转重整、开封仪表三厂清算、开封豫鹰农用车辆总厂清算等多起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兼任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郑州律协破产与清算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律协税务业务委员会委员。联系邮箱:ltltalk@foxmail.com。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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