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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怎么样(安邦覆灭原因)
数额,资金,非法占有安邦保险怎么样(安邦覆灭原因)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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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
吴小晖执掌的安邦在投资扩张的思路指导下,保险理财产品与投资项目期限错配,积累了巨大的债务风险。现实困境催生了吴小晖扩大保费融资规模的需求。这为吴小晖非法转移保费资金,涉嫌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罪,以及安邦解散清算埋下伏笔。
当保费收入不足以支撑理财产品的支付需求和项目的投资需求时,安邦将面临流动性风险。理财,量入为出,可以有效规避债务风险和牢狱之灾。
吴小晖获刑十八载,安邦株连被清算
(李特立)
概要
2017年6月,监管层决定对安邦乱象进行处理,拨乱反正。2015-2017年上半年,安邦集团集中销售中短期理财保险产品超过1.5万亿元。2018年至2020年初,出现了满期给付和退保高峰。2018年2月23日,原保监会宣布依法接管安邦集团。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高效、全面地合作,重点是业务稳定和刑事调查。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辉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吴小辉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2018年4月,中保担保基金有限公司向安邦增资608.04亿元。2019年7月11日,银监会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人人保险集团,注册资本203.6亿元。通过“收购-承接”的方式,人人保险集团将承接安邦集团的部分股权,清洗资产和负债。
2020年9月14日,安邦集团发布公告称,安邦集团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
2021年7月16日,人人保险集团98.78%股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转让方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股权98.2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股权0.55%。引入战略投资者,人人保险集团开始了私有化战略重组的新征程。
详解
一、刑案概况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财险)成立于2004年。成立时有7个初始股东,其中6个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吴小晖历任安邦财险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出任安邦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钟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实业公司分别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成为安邦集团股东。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为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持股比例达到98.22%。
吴小晖指示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超过核定规模后,原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要求,仍超规模下达销售指标并设立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为扩大保费融资规模,吴小辉采取超募资金二次增资、隐瞒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欺诈手段。
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超募保费资金1601多亿元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某实业公司用于外国投资、偿还债务
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全面负责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先后两次用自有资金共计100亿元偿还债务,对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增资。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转移至某实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的债务。后来,他指使他人以虚构预收款的形式收取保费,填补了30亿元资金缺口。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70亿元保费划拨至实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并通过多层转让,由他个人控制的5家实业公司用于对原安邦财险增资。后面70亿的资金缺口被虚报。
在在建工程科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
二、法院判决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三、犯罪处罚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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